核心提示:(一)案件承办处室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三)和《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请局政策法规处和局办公室进行审查;
晋新广发〔2014〕1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规范公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5月29日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关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并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 我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公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由局版权管理处牵头负责,其他有关处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及其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文字审查及网络发布等工作。
第五条 我局依法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案件名称;
(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以《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见附件二)的形式公开。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省“双打”办。
第七条 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八条 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局网站予以公开,可以同时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公开。
第九条 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十条 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须经以下程序:
(一)案件承办处室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三)和《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请局政策法规处和局办公室进行审查;
(二)局政策法规处就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过审查,发现有具体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修改的,退回承办处室修改后重新报请审查;
(三)局政策法规处审查通过后,局办公室就公开内容是否涉密及文字表述是否规范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发现有具体内容违反保密规定,或者文字表述不规范、不准确需要修改的,退回承办处室修改后重新报请审查;
(四)局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公开。
第十一条 每月月底前,局版权管理处应当将本月全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汇总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和省“双打”办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后,案件承办处室应当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案件档案应当包括:《立案审批表》、《处罚意见书》、《权利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和《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十三条 我局作出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书面与其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局内各相关处室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职责与义务。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信息内容或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局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承办处室及承办人名单(点击下载)
2.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点击下载)
3.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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