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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新版《印刷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查看:255

核心提示:为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5)有关要求,即日起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监制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旧版许可证)进行换发。新版许可证应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晋新广发〔2014〕39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5)有关要求,即日起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监制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旧版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就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制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新版许可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设计并提供印制胶版,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凭公函领取使用,不得擅自印制。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空白旧版许可证一律作废,各市自行统一销毁,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发放。

三、新版许可证的换发工作与2015年度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相结合,换发新版许可证时应收回旧版许可证并统一销毁。

四、省局负责出版物类印刷企业许可证的发放,各市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打字复印单位许可证的发放。如打字复印许可证需要下发到各县(区)的,各市必须在《印刷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栏内印制“打字复印”字样。新版许可证应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五、2015年4月1日前,全省完成新版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旧版许可证一律 作废。

六、各市换发新版许可证时,要统一按照许可证登记事项(含许可证编号)逐一建立新版许可证发放档案,为加强许可证的管理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奠定基础。

各市要高度重视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提前做好准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完成。

联 系 人:印刷复制业管理处 胡晓金

联系方式:0351-4922097,13835158048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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