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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送审稿,截止到2015年1月30日)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查看:226

核心提示: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按照造价管理规定和造价标准,对不同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审查、执行与监督等进行规范的系统活动。

公路建设项目不同阶段造价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交)工验收等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计量支付价、结算、竣工决算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公路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依法管价、科学计价、合理定价、阳光造价。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承担省管和国家授权省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业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相关的监督。

第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市场规律、职责明确的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审核、从业单位自律的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监督、全过程控制、诚信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 承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路工程造价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及相关业务指导;

(二)公路工程专业定额和概预算补充定额等计价标准的制(修)订;

(三)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新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

(四)参与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控制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核查、送审,及时建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实现造价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控制。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专业定额和概预算补充定额等计价标准、造价信息采集及报送、造价新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

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承担设计控制责任,应当科学选用技术标准,合理控制工程规模,严格执行计价标准,准确编制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规范承担各自的造价管理工作,对工程计量支付、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等相关造价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计价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的计价标准和我省发布的补充计价标准。公路工程计价标准中未涵盖的其他专业工程,可以参照相关专业计价标准或者相关依据执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发布本省公路工程需要的补充计价标准。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实行分阶段计价。根据建设的不同阶段、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等建设目标,采用合适的造价标准,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一)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按照有关计价标准和依据编制投资估算。

(二)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有关计价标准和依据编制设计概算。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按照有关计价标准和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招标阶段,应当编制清单。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施工图预算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对工程计量计价事项做出约定。工程量清单预算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计量计价标准编制。签订合同时,应当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依据,确定合同价。

(五)工程实施阶段,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计量支付。对原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修改时,应当报招标文件原备案部门备案。发生工程变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变更工程费用。工程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并动态维护。

(六)工程交工阶段,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工程变更审批情况;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工程内容进行结算。工程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经批准的竣工决算是考核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确定交付路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养护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依据养护、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和依据合理编制。

第十四条 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实施重点阶段控制。

(一)经批(核)准的工可或者建设方案投资估算是控制设计概算的依据。

(二)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设计概算原则上不超过投资估算;超过10%时,应当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批(核)准部门根据调整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审批(核准)。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建设规模调整或者政策性因素造成突破设计概算时,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及时完成设计变更审批,申请调整概算,报原设计审(查)批部门批准。

(三)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概、预算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分析,做好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概算等“三超”预控。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公路工程招标行为监督。实行工程量清单预算核备制度。有设定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按照核备清单预算确定。招标人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超出对应的批准概算或者核备清单预算。投标单位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经营状况自主报价。

(五)省管和国家授权省管的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合同工程量清单应当向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报备。

(六)公路工程建设期实行工程年度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根据建设项目年度工程计划,编制建设项目费用预算。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实际投资与批准的设计概算对比分析,定期向承担造价管理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虚报工程量,不得随意提高工程单价。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计入竣工决算。

(七)未经批准工程竣工决算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估算、设计概(预)算等各类造价文件实行编制、复核、审核管理制度。

编制、复核、审核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造价人员职业资格,并对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开展造价管理的基础,主要包括:

(一)工程所用材料、设备、机具等价格信息;

(二)工程量清单单价信息;

(三)工程设计指标含量信息;

(四)工程设计综合造价指标信息;

(五)项目投资及造价信息;

(六)招标投标价格信息;

(七)其他与造价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和公开信息平台,逐步推行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系统和管理软件的评价制度,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工料机具等价格信息采集制度,及时或者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价格信息。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鼓励公路工程计价的软件开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行为,在造价管理中应用优秀的信息化系统和管理软件。涉及采用本省公路工程计价标准和依据的应用软件,应当进行可靠性和准确性验证。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造价信息。

各类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备人员从事造价资料的搜集、储存、分析、归档工作,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和信用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公路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信用档案,结合监督检查和继续教育进行评价和考核,将结果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推行建设项目造价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政策的执行、制度的建立、基建程序的履行、造价文件的编审、造价管控目标的落实、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批(核)准立项后,承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造价监督通知,有计划地开展造价监督工作,并抄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动态造价管理台账,定期提交造价管理自检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承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参建单位通报并责令其整改,并将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路项目竣工验收时,承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公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造价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配合造价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造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两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

(一)虚报工程造价,有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造价编审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伪造、出卖、转借、冒用工程造价资质(格)证书、从业印章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或者2个及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段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转包工程造价业务的;

(五)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单位或人员信用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对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管理、未组织竣工决算编制、将未经批准的变更费用纳入决算、未及时上报造价信息、对监督检查情况整改不力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作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采信依据,降低其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在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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