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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职卫[2015] 5号) 吉安监管职卫[2015] 5号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查看:378

核心提示: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为做好我省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职业病防控主体责任,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省职业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为做好我省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职业病防控主体责任,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一)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要求,评估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尤其是建材和冶金等行业领域,为解决重点行业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依据。

(二)为迎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估做好准备工作。

二、评估组织

省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组,成员由职业卫生监管处和职业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组成。具体实施过程中,将从各地区抽调1人参与评估工作。

三、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通化市、延边州、梅河口市提供300家,白山市、白城市提供200家,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提供50家用人单位的名录电子版,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县(区)、所属行业、规模类型以及登记注册类型等基础信息,名录中要包含一定数量的建材和冶金行业用人单位。评估组将从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通化市、延边州、梅河口市抽取200家,白山市、白城市抽取100家,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抽取20家用人单位进行集中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

(二)评估组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确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四、材料准备

(一)各地区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

(二)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5.近3年(2012-2014年,下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6.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7.2014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近2年(2013-2014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9.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汇总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复印件资料;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三)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3.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名录以及其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6. 近3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7.近3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8.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9.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五、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中,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项目所占的比率。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15年1月至2月)。

评估组起草下发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通知,确定评估人员和时间安排,各地区上报评估用人单位名录。

(二)评估实施阶段(2015年3月至7月)。

评估组将分阶段开展评估,评估前一周将通知被评估地区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5年8月至9月)。

评估组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评估各地区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完成评估报告,并及时进行通报。

七、几点要求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领导,明确机构和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严密组织,密切配合,对2014年工作欠账单位,要认真进行补课,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

(二)在评估实施过程中,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估组推荐4个被评估市(州),总局评估组将从中抽取2个市(州)代表我省参加评估。

(三)本次评估结果确定为良好以下的,将在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视情况酌情扣分。

(四)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于2月15日前将职业病危害评估用人单位名录(见附件)和参加评估人员名单报省局职业卫生监管处。

联系人:李晓文 刘琦 联系电话:0431-85096338

邮箱:lxw@jl.gov.cn

附件: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用人单位名录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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