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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查看:816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6月6日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局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治安、消防、反恐、防汛等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及范围按照《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鲁广局字【2013】29号文)执行。

第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局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是局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局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局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人,是局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局安全保卫处为局安全保卫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局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保卫处。安全保卫处处长是局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任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是局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局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

局属单位应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人,并确定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和消防员,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明确安全职责。

工作人员超过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师生总数超过1000人的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消防员。

局属单位应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各级安全组织和应急处置队伍,并报局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二)将安全保卫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三)将安全保卫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建立有效奖惩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内部检查、考核、评比、选拔、任用等内容,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五)确定逐级安全保卫工作责任,批准实施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

(六)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防汛、消防、反恐等应急队伍,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和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

第七条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人职责:

(一)制订年度安全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制订安全保卫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奖励和惩处;

(四)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六)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应急队伍,组织应急和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完成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安全保卫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和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拟订单位年度安全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拟定安全保卫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计划;

(三)组织拟订、修订安全保卫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四)组织落实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五)拟订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负责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完成应急和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完成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和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专(兼)职安全员和消防员职责:

(一)在安全保卫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督促管理的职能;

(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每日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时做到每两小时一次防火巡查;

(三)分析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参与拟订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措施和应急疏散预案,负责协助领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

(四)定期检查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行和使用状态;

(五)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应成立防汛、消防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人员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数的20%。安全保卫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任队长,专(兼)职安全员和消防员任突击队队长。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单位应急处置队伍接受局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第十二条 每年应组织安全员、消防员进行教育培训,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和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 每月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明确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重点工种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办公区域管理单位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进入广电中心综合业务楼和广电技术中心大楼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办理出入证。进入广播播控机房、电视播控机房、电视新闻中心机房的,应当由保卫和人事部门进行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携带大宗物品、机器设备等进出广电中心综合业务楼、广电技术中心大楼、广电大院的,应当由单位出具信函和物品清单到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经物业或安保人员核对查看后方可进出。

第十八条 进入广电大院的各种车辆,应当凭院区车辆通行证进入。无通行证的车辆,可凭单位介绍信,经警卫室登记审验后进入。进入院区车辆应服从物业或安保人员指挥,有序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和交通干线上停放,禁止阻挡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 外单位人员进入广电中心综合业务楼和广电技术中心大楼,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在接待室办理登记,领取临时出入证进入。

第二十条 外来参加节目的制作人员和观众,应当由演员、观众通道进出。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广电中心综合业务楼和广电技术中心大楼正门通行的,应当到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凭票证接受警卫人员查验方可进入。

第二十一条 进入广电中心综合业务楼和广电技术中心大楼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执勤哨位查验证件,接受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入。

第二十二条 办公区禁止私接电源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因特殊情况需要拉接线路的,应当到所在办公区域管理单位的动力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公区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改建、扩建、室内装修和用途变更,应当到所在办公区域管理单位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需依法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核验收的由各使用单位组织申报。未经审核不得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施工期间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电气焊、切割等产生明火和火花的施工,应当到所在办公区域管理单位办理动火证。动火时应当有安全员或消防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火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作业点应当配置足够消防器材和水。

第二十七条 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挪用、遮挡、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阻挡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严禁因增建隔断或建房中房破坏室内消防设施的保护格局。

第二十八条 施工期间应及时清理垃圾,保持现场整洁。有回收价值的清理物,应当由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和清单,报相关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运出。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局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由各单位进行申报,局安全保卫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对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科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的部门(科组)和个人,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批评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因失职造成停播、火灾、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的,按照“一票否决制”原则取消该单位所有先进评比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安全保卫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局属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此规定相冲突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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