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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224

核心提示: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财政局:三、2013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净增加就业人数”的核定口径为用人单位当月月底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减去“2012年12月月底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和2013年12月月底的在岗人数两者之间的较小值”,再加上期间在岗人员的自然减员人数。附件:行业证明。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现就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农业领域就业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6个月以上的涉农企业和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按照《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第一条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地所在区县从原试点的金山区、奉贤区和崇明县扩大至全市所有区县。

二、未按照沪人社就发〔2013〕51号文件规定纳入试点的相关用人单位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时,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和加盖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公章的行业证明(见附件),若注册地所在区没有农业主管部门的,由市农业产业办公室出具行业证明。

三、2013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净增加就业人数”的核定口径为用人单位当月月底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减去“2012年12月月底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和2013年12月月底的在岗人数两者之间的较小值”,再加上期间在岗人员的自然减员人数。2013年1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净增加就业人数”的核定口径为用人单位当月月底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减去2013年12月月底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再加上期间在岗人员的自然减员人数。

四、各区县应督促指导相关用人单位按规定做好补贴申请工作。对于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

附件:行业证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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