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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查看:257

核心提示: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第六条 考核末位人员的确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平时和年度量化考核情况,按照不低于本部门参加年度考核人数2.5%的比例确定考核末位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人数40人以下的部门,至少确定1名考核末位人员,并填写《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末位呈报表》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末位呈报表》。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今后,各处室、各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末位人员呈报表同优秀个人名单一并报送人事处。

特此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12月22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加大治庸治懒治散工作力度,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局属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末位查究,是指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局属其他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基础上,无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人员的,要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在称职(合格)等次人员中评定末位人员,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条 考核末位查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评定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第五条 末位查究工作由人事处、后勤改革与发展指导处分别组织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实施,由局考评委员会审核末位名单,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末位人员。

第六条 考核末位人员的确定: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平时和年度量化考核情况,按照不低于本部门参加年度考核人数2.5%的比例确定考核末位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人数40人以下的部门,至少确定1名考核末位人员,并填写《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末位呈报表》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末位呈报表》。

凡具有直接确定为末位人员情形、因个人主观原因考核排名末位或者所在单位建议为末位人员的,列为考核末位建议名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评定为末位人员:

(一)处室(单位)领导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工作思路不清、措施不力,安于现状,处室(单位)工作处于一般状态的;

(二)政治立场不坚定,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个人主观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被举报并查实的;

(四)对上级组织或领导交办的工作推脱责任、虚于应付,不敢担当、执行不力,多次出现差错失误或完不成任务,给本部门本单位整体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五)个人品德不端,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公职人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或在上级部门效能督查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1次及以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5千元以上的;

(九)作风散漫、纪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票、看电影,经常办私事或擅离岗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

(十)不执行组织决定,不服从工作安排,同事关系紧张,影响团结和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一)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各类测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票数合计达30%以上的;

(十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或上年度被确定为末位人员,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十三)其他应确定为末位人员的情形。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军队转业干部到局工作不满一年的,除有上述直接确定为末位人员的情形外,不得列入考核末位人员。

第九条 对评为考核末位的人员,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扣发5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下年度考核仍为末位的,应视情况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要帮助教育末位人员认识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指明努力的方向,引导其消除顾虑,正确看待,树立信心,并结合单位实际安排其参加学习培训,帮助提高能力和素质。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末位查究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局监察室 纪委要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考核中借机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末位呈报表

2.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末位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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