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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省水利厅送审稿,截止到6月12日)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查看:247

核心提示:【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东江水量调度实际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东江水量调度实际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东江流域内广州、深圳、韶关、梅州、河源、惠州、东莞市的东江水量调度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东江流域内涉及防汛抗旱的水量调度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调度原则】 东江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电站的发电用水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调度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东江水量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水文机构负责东江水量调度的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第五条【调度责任制】 东江水量调度计划、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和东江干流的水利枢纽、闸坝、电站、取水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电力调度部门(以下统称为“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计划、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指令。

调度指令包括日常调度指令、实时调度指令和应急调度指令。

第六条【调度责任人的确定】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明确水量调度责任人,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于每年10月1日前将上述责任人名单向社会公告。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与上述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水量调度责任,保障东江重要控制断面流量达到控制指标。

第七条【基础设施建设】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东江水量调度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东江水量水质监控体系,提高水量调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表彰奖励】 对在东江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九条【调度依据】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东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东江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东江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的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调度方式】 东江水量调度实行年度调度、应急调度和实时调度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第十一条 【取水或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报送】 取水单位应当在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下达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个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将上述有关材料送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大水库和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电站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等,在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下达前向东江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

第十二条【调度计划】 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状况,在综合平衡申报的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和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基础上制订,经征求东江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为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和汛期水量调度计划(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下达,汛期水量调度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

第十三条【调度计划调整】 在三大水库可调度水量、东江博罗水文站等重要控制断面下泄流量与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偏差较大等情况下,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提出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方案,经征求东江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实时调度】 因重大节日庆典、体育赛事等重大公共活动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水量调度执行单位下达实时调度指令,实行实时调度。

第十五条【调度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权限】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下列水量调度:

(一)分配给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调度;

(二)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调度;

(三)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法规授权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

东江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水量调度:

(一)分配给县级的水量调度;

(二)由其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和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水量调度。

东江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和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水量调度。

第十六条【调度执行单位责任】 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依据下达的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指令,合理安排取水、发电或者工程的调度运行计划。

三大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水库蓄丰补枯性能,按照经批准的水库供水调度方案实施联合优化调度。

电力调度部门对三大水库进行电力调度时,应当按照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指令进行调度。如需调整三大水库出库流量,须事先征得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水文断面流量控制】 东江水量调度实行水文断面流量控制。水文断面的设立和流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东江干流下泄流量应当满足水文断面流量控制指标要求。

水文断面流量以东江流域有关水文机构出具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计划外调度管理】 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地级以上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东江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各方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应急调度


第十九条【应急调度条件】 东江流域发生咸潮上溯、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严重塞船等情况,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应急调度。

第二十条【应急调度预案制订程序】 东江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制订,征求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大水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应急调度措施1】 实施应急调度预案时,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调整水库、水利枢纽、闸坝、电站下泄流量和取水工程的取水量等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

第二十二条【应急调度措施2】 实施应急调度预案时,东江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取水、退水或者发电计划,保障供水安全,确保东江流域重要控制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二十三条【应急调度措施3】 实施应急调度预案时,有关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和预报,每日向东江流域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水文监测资料。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日互相通报取水、退水及水库蓄水、泄水等情况,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应急调度措施4】 实施应急调度预案需要动用水库死库容的,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商水库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电力调度部门,制订动用水库死库容的水量调度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调度文书】 东江水量调度文书格式,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制订和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信息报送】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指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东江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水情、雨情、运行工况、取水情况、水量水质监测状况等信息。发现可能影响水量调度的,应当及时向东江流域管理机构报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将上报的信息同时报送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和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等通报东江水量调度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量调度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调度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应急调度预案或者动用水库死库容的,应当实行巡回监督检查或者驻守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工程管理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调度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工程管理单位执行东江水量调度计划、调度预案、调度指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程管理单位违反调度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职权】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调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文件等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东江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等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用水的水量或水质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配合检查义务】 东江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相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调度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江流域管理机构、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东江水量调度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工程管理单位主管部门的责任追究】 水库、水利枢纽、闸坝、电站、取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东江水量调度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调度执行单位的责任追究】 东江水量调度执行单位不执行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指令,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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