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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25  来源:天津市水务局   查看:23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水利系统科技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关于科技成果管理有关规定,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推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加速大都市水利现代化进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水利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水利系统科技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关于科技成果管理有关规定,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推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加速大都市水利现代化进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水利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一、基础研究成果

在从事水利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中所取得的理论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

1、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研究成果。

2、科技成果在应用推广、转化过程中取得新的进展、创造或技术上有所创新的科技成果。

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水利科技进步有指导作用并能在水利建设中直接应用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职责

天津市水利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局属各单位的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天津市关于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按规定组织或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做好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建档、统计、保密、奖励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等工作。

三、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协调或处理本系统、本部门科技成果争议及其他有关异议。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

列入国家、水利部、天津市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升格鉴定、授权鉴定)。

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

一、天津市水利局计划内的科技成果;

二、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三、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四、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第六条 聘请鉴定委员会专家

会议鉴定需聘请七至十五名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一、同行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鉴定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一、鉴定类别

1、计划内项目鉴定;

2、升格鉴定;

3、授权鉴定。

二、申报文件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计划内项目鉴定)或计划外项目鉴定申请审批表(升格鉴定)或天津市科委授权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授权鉴定);

2、推荐鉴定专家名单;

3、工作报告;

4、技术研究报告;

5、查新报告;

6、用户使用证明;

7、准确的完成单位情况表;

8、正确的完成人名单表。

三、申请程序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鉴定类别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备齐所有申报文件,在鉴定前15天报送天津市水利局科技主管部门。

2、局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内容如下: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

3、局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四、审查批复

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文件审查后,确定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审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等。对合格项目批复鉴定。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验收

第八条 科技成果的验收程序

一、验收范围

1、列入国家、水利部、天津市科研计划内要求验收的科技成果;

2、列入天津市水利局科研计划内要求验收的科技成果;

3、列入天津市水利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内要求验收的科技推广成果。

二、验收文件

1、任务下达单位的科技成果验收申请表;

2、推荐验收委员名单;

3、工作报告;

4、技术研究报告或推广总结报告;

三、申请程序

同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四、审查批复

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文件审查后,确定组织或主持验收单位,审定验收委员会名单等。对合格项目批复验收。

第四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九条 凡是经过鉴定、验收的科技(推广)成果均需进行成果登记。

一 、市级成果登记

1、登记范围:经过鉴定及市级验收的科技(推广)成果。

2、报送材料:

(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书》一式5份;

(2)《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5份及数据软盘一张;

(3)《科技查新报告》1份;

(4)全套技术文件1套。

二、局级成果登记

1、登记范围:经过局级验收的科技(推广)成果。

2、报送材料:

(1)《天津市水利局科研项目验收证书》或《天津市水利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验收证书》一式4份;

(2)《天津市水利局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2份;

(3)全套技术文件1套。

第十条 未经过市级、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级、局级科学技术奖。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是一项服务于大都市水利建设的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各级科技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天津市水利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局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一、申报时间:各单位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实施的推广项目报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时填报《天津市水利局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推荐申报市重点推广项目,并下达天津市水利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及推广启动经费。

三、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签定推广项目合同,各承担单位应多渠道增加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尽快组织推广项目的实施工作,按进度要求如期完成推广工作。

四、凡列入计划的推广项目,每年12月底之前将推广工作总结报局科技主管部门。

五、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广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

对优秀的科技成果应予以奖励,符合局级奖励条件的成果,按照《天津市水利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部、市级奖励条件的成果,经局推荐报部、市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的保密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档案的建立

基层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科技成果,要按项目建立科技档案。科技档案的建立、管理按市科委、市档案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水利局科技处负责解释,并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一九九八年十月颁发的《天津市水利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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