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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查看:417

核心提示:委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超过3天需提前办理书面请休假手续,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批准后的《请休假审批表》交人事处审核备案。单位视其请休假事由和工作需要,可给予准假、不准假、缩短假期和改变请休假日期。应休假而未休假人员的工资报酬,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

委机关、省红十字会、省计生协各处(室、局),委属各单位: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已经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13日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加强干部日常管理,严明出勤纪律,保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请休假对象

委机关工作人员,委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请休假程序

实行请休假登记备案制度。委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超过3天需提前办理书面请休假手续,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批准后的《请休假审批表》交人事处审核备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休假的,必须事前电话请示,并于事后办理补假手续。假期期满,需要续假的,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所有假期执行前,必须将《请休假审批表》交人事处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请休假由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委机关处室负责人请休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三)委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的,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四)委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由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委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请假类型

(一)事假。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者,可请事假。单位视其请休假事由和工作需要,可给予准假、不准假、缩短假期和改变请休假日期。

(二)病假。因病需占用工作时间3天以内用于治疗的,可以请病假到医院就诊。因病不能上班超过3天者,凭医院诊断证明,经书面办理请休假手续后方可休病假;若患急病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凭医院的急诊单或药费发票等补办病假手续。

(三)工伤假。上班期间内负伤,经认定为因公负伤的,经医院出具医疗休息证明可休工伤假。

第五条 休假类型

(一)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需履行批假程序。

(二)公休假。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各处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能跨年度安排。

应休假而未休假人员的工资报酬,按照相关规定落实。

(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30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男职工休护理假为15天。已婚妇女实行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增加产假50天,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五)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最多30天的探亲假1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最多20天探亲假1次,或每两年享受最多45天探亲假1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享受最多20天探亲假1次。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可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六)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休丧假1-3天。前去外地办理丧事者,另加亲属去世地点往返路程天数。丧假在处理丧事时一次性连续使用,未去处理丧事的,不休丧假。

第六条 凡不按照上述规定请休假者,情节较轻者,可在年度考核、评优推优、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按照纪检监察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之处,以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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