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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0-15  来源: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查看:216

核心提示:为规范省科技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依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依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省科技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更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省科技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全省科技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努力培养造就一支与推动全省科技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省科技厅系统各单位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省科技厅系统内各科研院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已取得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省科技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省科技厅人事处)负责省科技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系统继续教育政策、制度、规划的制定以及证书的发放与年审。

第八条 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是系统内目前唯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主渠道,主要承担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各级各类研修班以及继续教育证书的办理、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系统各科研院所和直属事业单位是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体,应按照理论联系实际,讲究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灵活的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培训形式,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工作。

各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均需在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省继续教育基地做好相关备案和认定工作。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各单位可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和政策,在职工工资总额、项目改造和开发试验等费用中列支,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和省科技厅组织的学习、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为主。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形式有以下几种: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省科技厅组织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省科技厅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必须凭相关有效证明,方可在继续教育证书进行上登记。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自身的教学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对参培人员应严格考勤,保证参培学时。对不遵守培训纪律,达不到培训学时的相关人员,不得准许参加考核,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定: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学时数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按照省科技厅批准学习活动时的学时数认定。

2、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12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6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8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4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6个学时。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项目组其他成员认定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其他成员认定20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56学时、48学时、40学时,项目组其他成员认定18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2学时、24学时 ;子课题(项目)组其他成员认定16学时。

本单位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8学时、40学时、32学时,项目组其他成员认定12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主、子课题学时数不重复认定,取最高学时数为准。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2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8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4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7、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

8、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6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8学时。

9、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10、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

11、通过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通过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通过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

12、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13、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80学时的标准认定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由省科技厅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第十七条 每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证书复验结果(合格)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之前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委厅年度人才培训培养规划,由省科技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投入专项经费,依托省继续教育基地,分类开展中高级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委科技工委协助管理的中央驻陕科研院所,凡参加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处,以省上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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