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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AFS公约)

发布日期:2016-07-0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海事局   查看:279

核心提示:为有效控制和降低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0月正式通过了《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以下简称《AFS公约》),并已于2008年9月17日生效。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该公约,并将于2011年6月7日正式对我国生效(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生效的公告)。

关于实施《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的通知

海船舶〔2011〕277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船公司、修造船厂:

为有效控制和降低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0月正式通过了《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以下简称《AFS公约》),并已于2008年9月17日生效。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该公约,并将于2011年6月7日正式对我国生效(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生效的公告)。为加强对船舶防污底系统的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环境,切实做好《AFS公约》的履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约宣贯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做好《AFS公约》的宣传工作,向辖区内有关船公司广泛宣传《AFS公约》的实施要求;各有关船公司应认真组织学习,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所属国际航行船舶符合《AFS公约》相关规定。
二、证书要求
自2011年6月7日起,从事国际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须持有《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从事国际航行的船长为24米及以上但总吨位小于400总吨的中国籍船舶,须持有一份船东或船东代理签署的《防污底系统声明》,该声明须附有适当的凭证(如油漆收据或合同发票)或适当的签字。
三、检验与发证
中国船级社应依照我局《关于授权中国船级社开展国际防污底系统公约规定的检验工作的批复》(海船检﹝2011﹞229号),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第MEPC.195(61)号决议(2010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导则)的要求,做好国际航行船舶的检验和《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的发证工作。
四、关于有害防污底系统控制
国际航行船舶禁止施涂、重涂、安装或使用有害防污底系统。目前,含有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漆受公约约束,任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不得在船壳上或外部构件或表面上涂有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漆;对于已涂有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漆,可以用一个封闭涂层覆盖不符合防污底要求的防污底系统,以防止有机锡化合物的渗出。
五、关于废弃材料的处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AFS公约》第5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要求,结合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工作,督促辖区内相关修造船厂、拆船厂设置有机锡化合物防污漆的废弃物接收设施,保障废弃物得以安全和对环境无害的方式收集、操作、处理和处置。
六、现场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据国际海事组织第MEPC.105(49)号决议(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对到港的中、外籍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声明》、有关记录等,或对船舶防污底系统进行不影响其防污底系统的完整性、结构或功能的简单取样,但该监督检查不得构成对船舶的不当延误。对不符合《AFS公约》和本《通知》要求的船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予以相应处理。
各单位在执行《AFS公约》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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