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一、委任下列人士担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为期一年:——初级法院法官林炳辉;——行政法院法官何伟宁;——初级法院法官梁祝丽;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担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为期一年:
——初级法院法官叶迅生;
——初级法院法官林炳辉;
——行政法院法官何伟宁;
——初级法院法官梁祝丽;
——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梁凤明;
——检察院助理检察长马翊;
——检察院检察官郭婉雯;
——检察院检察官郭少萍。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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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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