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政策  国际条约  正文

第16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法邦网   查看:453

核心提示: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一、委任下列人士担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为期一年:——初级法院法官林炳辉;——行政法院法官何伟宁;——初级法院法官梁祝丽;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担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为期一年:

——初级法院法官叶迅生;

——初级法院法官林炳辉;

——行政法院法官何伟宁;

——初级法院法官梁祝丽;

——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梁凤明;

——检察院助理检察长马翊;

——检察院检察官郭婉雯;

——检察院检察官郭少萍。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2687s ( Load:0.0037s Init:0.0122s Exec:0.2288s Template:0.0240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87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