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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提供物质、医疗和居住保障担保的条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法邦网   查看:431

核心提示:一、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6条,本条例规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下简称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邀请方为其提供物质、医疗和居住保障担保的办法。4、在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邀请方根据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国家权力机构确定的住房面积社会标准,为其提供居住保障。

一、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6条,本条例规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下简称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邀请方为其提供物质、医疗和居住保障担保的办法。

二、邀请方为:

1、联邦国家权力机构;

2、外国驻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处和领事机构;

3、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组织及其代表处,以及设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组织的外国代表处;

4、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

5、地方自治权力机构;

6、法人;

7、俄罗斯联邦公民和长期定居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

三、邀请方关于承担下述义务的担保函是为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盟逗留期间提供物质、医疗和居住保障的担保:

1、在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邀请方为其提供的生活费用不得低于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并提供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结束后离开俄罗斯联邦所需要的资金;

2、邀请方为前来俄罗斯联邦从事劳务工作的外国公民提供的工资数额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

3、邀请方为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提供按规定办法办理的医疗保险单(如果俄罗斯签署的国际协定没有其他规定的话),或在必要时,为外国公民提供得到医疗服务的资金;

4、在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邀请方根据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国家权力机构确定的住房面积社会标准,为其提供居住保障。

四、作为邀请方的法人在为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提供的物质、医疗和居住保障的担保函中,还要附有能够确保其履行本条例第三条指出的义务的收入(资金)证明。

五、邀请方在向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或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地方内务机构)提出发放入境邀请函申请的同时,提供为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的物质、医疗和居住保障的担保。

俄罗斯国有“信贷机构重组公司”将联合德勤、毕马威、普华永道和安永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年6月19日至20日在莫斯科举办第三届问题资产国际论坛。

本届论坛将成为2000年汉城(韩国)问题资产国际论坛与2001年北京(中国)论坛的延续。

论坛在俄联邦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协助下举办,并得到世界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支持。

将有来自国际金融组织、世界多个国家政府、中央银行和特别机构以及俄罗斯国内外大企业、商业与投资银行、金融与咨询公司的代表参加本届论坛。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过渡经济国家的问题资产处理”。主题讨论将围绕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问题资产处理方面的立法;

问题资产的处理方法;

问题资产评估;

问题资产市场的国际化;

问题资产处理中的咨询与援助服务。

主办方将把本届论坛办成世界各国问题资产处理领域专家间的一次精彩讨论。论坛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和俄语,两种语言间设有双向同声传译。

我们诚邀您参加本届论坛。

如果有兴趣,您可以登陆网站WWW.npaforum2003.ru登记报名。

若需了解有关论坛的详细情况,请拨打(095)745-2182,725-3194,564-8272,或发传真至(095)745-2868,935-7358。我们的电子信箱是forum@gk-arco.ru,forum@tkbservice.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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