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陕发〔2012〕4号),有效分散和合理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2〕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
2014年3月10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陕发〔2012〕4号),有效分散和合理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2〕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陕西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保费补贴资金),是指由陕西省科技厅、财政厅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科技保险并给予一定保费补贴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省级保费补贴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采用后补助方式按年度核补,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用完即止。
第四条 每年12月底前,由各设区市、高新区(重点是开展科技金融试点的市和高新区)将当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的保费补贴汇总(汇总表见附件)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陕西保监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对各试点地区的保费补贴额度。
第五条 各地市、高新区开展科技保险的险种补贴范围原则上为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产品。
我省各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地区开展的适合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未纳入国家核定的科技保险险种的新险种,经向省科技厅、财政厅、陕西保监局备案后,可纳入省科技保险险种补贴范围。
第六条 各试点地区应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形式,为科技企业、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推广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创新融资保障。
第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稳健经营提供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设立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制定相应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0912-kjbxfj.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