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第 1 条。重制或复制政府资讯,依政府资讯重制或复制收费标准表(如附表),收取费用。重制或复制政府资讯,如另需提供邮寄服务者,其邮递费用以实支数额计算。申请政府资讯供学术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于申请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经核准后,除邮递费用仍以实支数额计算外,其余费用,减半征收。本标准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政府资讯公开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阅览、抄录或摄影政府资讯,每二小时收取费用新台币二十元;不足二小时,以二小时计算。
第 3 条
重制或复制政府资讯,依政府资讯重制或复制收费标准表(如附表),收取费用。前项收费标准表未明定之项目,按重制或复制工本费,收取费用。
第 4 条
重制或复制政府资讯,如另需提供邮寄服务者,其邮递费用以实支数额计算。
第 5 条
申请政府资讯供学术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于申请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经核准后,除邮递费用仍以实支数额计算外,其余费用,减半征收。
第 6 条
申请之政府资讯属规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定办理业务或教育宣导资料者,得免费提供。
第 7 条
本标准所定之费用,其收取应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 8 条
本会所属机关业务性质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另定提供政府资讯收费标准。
第 9 条
本标准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