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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评议委员会评议规则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法邦网   查看:257

核心提示:司法院为贯彻人事公开,设人事评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评议一般人事案件,特订定本规则。本会由本院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厅厅长、人事处处长等担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均不克出席时,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之。本会出列席人员,对会议情形应严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议案时,应自行回避。

第 1 条

司法院为贯彻人事公开,设人事评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评议一般人事案件,特订定本规则。

第 2 条

本会之职掌如下:

一、优秀人员之选拔事项。

二、本院暨所属人员进修及出国研习之评议。

三、其他有关交办事项之评议。

第 3 条

本会由本院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厅厅长、人事处处长等担任委员。

第 4 条

本会开会时,由秘书长召集并担任主席;秘书长不克出席时,由副秘书长代理之。秘书长、副秘书长均不克出席时,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之。前项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其决议应由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5 条

本会出列席人员,对会议情形应严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议案时,应自行回避。

第 6 条

本会出列席人员,对会议情形应严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议案时,应自行回避

第 7 条

本会评议结果,经报请院长核定后分别处理。

第 8 条

本会评议之案件,其幕僚作业由本院人事处办理之。

第 9 条

本规则自核定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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