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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阿拉伯文正式文本最后条款)的议定书(1995年5月29日 蒙特利尔)

发布日期:2016-06-30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查看:258

核心提示:根据该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准对所述公约作建议的以下修改。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

于1995年9月22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第三十一届会议;

注意到各缔约国普遍希望规定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阿拉伯文正本;

考虑到,为上述目的,需对所述公约进行修订:

一、根据该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准对所述公约作建议的以下修改:

用以下文字代替公约现有末段文字:

“本公约以英文于199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以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一份,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这些文本存放美国政府档案处,由该政府将经过认证的副本分送致签订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本公约应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开放签字”;

二、根据该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定上述修改生效所需的缔约国数为一百二十二个;

三、决定,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以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起草一份议定书,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以体现上述修改和以下事项:

因此,根据大会的上述行动,

该组织秘书长起草了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应对已批准或加入所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任何国家开放批准;

批准书应存放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自第一百二十二份批准书交存之日起,本议定书对已批准国生效;

秘书长应立即将本议定书每一批准书的交存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

秘书长应立即将本议定书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

对在上述生效日期后批准本议定书的任一缔约国,自其批准书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日起,本议定书对其生效;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主席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经大会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实。

本议定书于1995年9月29日订于蒙特利尔,以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一份文件,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议定书存放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档案,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将经过认证的副本发送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有参加国。

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主席:帕尔森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罗 夏


附件:
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阿拉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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