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文化广场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一百七十元。二、研习教室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七百四十元。三、网路资源中心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一千一百六十元。四、第二会议室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八百六十元。五、视听室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八百元。六、借阅证补发费:每张新台币五十元。七、电脑资料列印费:每张新台币二元。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立台中图书馆各项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文化广场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一百七十元。
二、研习教室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七百四十元。
三、网路资源中心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一千一百六十元。
四、第二会议室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八百六十元。
五、视听室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八百元。
六、借阅证补发费:每张新台币五十元。
七、电脑资料列印费:每张新台币二元。
第 3 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