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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03  来源:天然气工业   查看:255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为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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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2000]32号

成文日期:2000-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已批准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现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

序号 固定资产类别 固 定 资 产 名 称
石油专用设备
1

钻机

2

水泥车

3

液罐车

4

压裂车

5

酸化车

6

试井车

7

清蜡车

8

洗井车

9

混砂车

10

拉砂车

11

液氮罐(泵)车

12

配液车

13

下灰车

14

水泥搅拌车

15

管浆车

16

压风机

17

仪表车

18

仪器车

19

震源(车)

20

电缆绞车

21

测井支架车

22

打拨桩车

23

拉源车

24

爆炸车

25

沙漠车

26

射孔绞车

27

立放运井架车

28

泥浆化验车

29

防砂作业车

施工设备

1

汽车吊

2

装载机

3

挖掘机

4

推土机

5

拖拉机

6

平地机

7

压路机

8

摊铺机

9

抓管机

10

履带式拖拉机

11

钻孔立杆机

12

沥青洒布机

运输设备
1

卡车

2

自卸车

3

客货车

4

油水罐车

5

随车吊车

6

管子拖车

7

平板拖车

8

挂车

9

大客车

10

中客车

11

旅行车

12

轿车

13

吉普车

14

地质化验车

15

消防车

16

干粉消防车

17

巡井车

18

油水化验车

19

水陆两用车

20

设备监测车

21

通信车

22

送班车

23

工程修理车

24

救护车

25

警车

26

囚车

27

带电作业车

28

环保卫生车

29

餐车

30

冷藏车

31

液化气罐车

32

计量检测车

33

科普车

34

安监车

35

综合养路车

动力设备
1

蒸汽发电机组

2

内燃机发电机组

3

燃汽轮发电机组

机修加工设备
1

车床

2

钻床

3

铣床

4

刨床

5

插床

6

锻压机

7

制压机

8

制管机

9

制温机

10

套管接箍机

11

制氧机

12

木工机械

13

磨床

14

镗床

15

齿轮加工机床

16

螺纹加工机床

17

拉床

18

电加工机床

其他
1

气垫船

2

登陆艇

3

大型计算机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为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一)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石油、石化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生产性劳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 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列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附件二)的资产。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九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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