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了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全面促进我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充分调动系统内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省质监局设立“科技兴检奖”,对在系统内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科技兴检奖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全面促进我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充分调动系统内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省质监局设立“科技兴检奖”,对在系统内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 科技兴检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三条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成立科技兴检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需要选聘系统内及其他行业的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选组,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的评选工作。省质监局科技处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的推荐、评选和奖励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科技兴检奖的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属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者成果均可参加评选,包括基础性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著作等。
第六条 科技兴检奖的评选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为制订或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二)计量基标准,计量规程,量传与检定技术,检验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三)质量监督与检验,纤维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检验,信息技术,防伪与条、代码等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及装置;
(四)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及软科学成果;
(五)国家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检测技术及方法研究成果;
(六)在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质量技术监督科研成果。
第七条 对我省质监系统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也可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科技兴检奖的推荐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推荐参加评选:
(一)科学研究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装备项目必须是已经通过验收合格的,还应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需提供相应证明);
(二)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不存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被推荐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四)被推荐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科技兴检奖评选优先考虑下列条件之一的系统内科技工作者和科研单位:
(一)在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成就的;
(二)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系统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近三年已通过验收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四)近三年内在国外或国家二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在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的。
第四章 科技兴检奖推荐方法
第十条 科技兴检奖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制度,所有申报项目(成果)含组织和个人奖励,必须通过主管单位进行的审查、初评和推荐。
(一)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二)申报科技兴检奖,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1式3份,附件材料包括项目(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
(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三)撰写关键技术文件;
(四)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转化过程中组织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三条 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五章 科技兴检奖评选标准
第十四条 科技兴检奖奖励等级及数量
科技兴检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科技兴检奖受奖项目(成果)的数量:
一等奖不超过3个; 二等奖不超过5个; 三等奖不超过7个。
为系统内科技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获得科技兴检奖奖励的数量不得超过各等级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科技兴检奖按照项目(成果)的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各奖励等次的评选标准是:
(一)项目(成果)达到国内较高水平,省内领先水平,技术先进成熟,有创造性,对质量技术监督理论和科技发展贡献较大,实用价值和适用范围较大,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可评为一等奖;
(二)项目(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有一定的独创性,对质量技术监督理论和科技发展有一定贡献,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适用范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为显著, 可评为二等奖;
(三)项目(成果)达到省内或行业内较高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在原来水平基础上有较大改进,对地区经济和科技发展有一定贡献,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六章 科技兴检奖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科技兴检奖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省质监局科技处组织对推荐项目申请资料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专业评选:专业评选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分专业评选。
1、每个项目安排两名主审委员。主审委员应当在评选会上向专业评选组介绍其主审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专业评选组的评选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在充分评选的基础上,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3、专业评选组将专业评选结果报科技兴检奖评选委员会。
(三)终审:由科技兴检奖评选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评选组的专业评选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产生最终评选结果。
第八章 异议处理及经费投入
第十七条 终审结束后,评选结果将在省质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布的项目提出书面异议。对有异议的项目,由省质监局科技处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科技兴检奖评选委员会裁决。凡属于对项目评选等级的异议,将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科技兴检奖的奖励决定由省质监局批准并在省质监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每年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科研专项资金,用于对系统内科研项目的经费补助和科技兴检奖的评审与奖励。
获得科技兴检奖的项目(成果)以及组织和个人,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5千元,奖金从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科技兴检奖获奖情况应记入受奖课题项目(成果)相关研究人员的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升、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申报科技兴检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兴检奖的, 经查证属实后,将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科技兴检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取消其评选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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