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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评估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14-05-12  来源:上海市体育局   查看:25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03]13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沪体群[2006]298号)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03]13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估对象

在本市街道(镇)中开展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创建工作的单位。

三、评估内容

(一)完成登记注册

1.名称与人员

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符合登记注册部门的要求,专职专业人员配置合理。

2.资金与场所

拥有一定资产和经费,有依法获得发展资金的渠道;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制度完善,章程完备。

3.登记注册

完成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取得机构合法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开设银行帐户,刻制印章,接受行业和业务部门监督管理。

(二)实行自治管理

1.工作机构

拥有业务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专职负责人,拥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具有较强能力的工作班子。

2.工作定位与规划

俱乐部公益性、社会性、综合性和自治性定位清晰;有近期、远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合理,能独立承担职责并开展工作。

3.经费使用与管理

拥有独立帐户和帐号,经费使用收支单列,独立核算;能根据工作的进展,及时进行人员、工作进度和经费使用的调整,实现自我管理。

(三)明确工作职责

1.组织网络

建立有效的组织网络,拥有数量多、项目多的健身团队与会员,形成层次清晰,人员众多,管理有序组织体系。

2.健身场所

落实市民健身场地,建立体育场地设施资源共享制度和保障机制,形成一批自有或固定可支配的活动场所,满足市民健身需求。

3.健身指导

开展市民健身指导,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站,制订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制度,公布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内容,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菜单,在团队和会员中合理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4.健身活动

每年组织系列健身活动,开展健身项目培训,推广健身方法,扩大健身团队和健身人数,组织健身项目展示或竞赛,提高市民健身水平。

(四)取得工作实绩

1.政府支持

获得街道(镇)委托或授权的全民健身管理职责和职能;承担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职责,得到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政策的支持,建立与政府部门间双向互动的合作关系,成为政府部门工作助手。

2.内部管理完善

积极推行制度管理、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建立形成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

3.公益与经营兼顾

落实配套经费,坚持公益,兼顾经营,适当引进和运作社会资金,资金使用有序,安排合理,形成良性的资金链,满足俱乐部自我生存、发展的需要。

4.行业和社会认可

通过行业的年检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考核,社区居民参与广泛,形成俱乐部活动特色。

四、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将作为市、区县体育局下拔扶持资金和奖励经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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