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浙财会〔2012〕1号。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所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一、准予设立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所。
浙财会〔2012〕1号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所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咸天行。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余姚市余姚镇南滨江路168号国际大厦1013室。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