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了规范本市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沪体办[2001]98号) (二○○一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所有的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从事青少年足球工作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和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体育局是本市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区、县体育局负责辖区内足球训练单位的业务管理。 上海市体育局授权市足球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的业务指导、管理和资质认定。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宗旨: 第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第二,激发青少年对足球运动的兴趣,传授足球运动知识技能,提高身体素质,培养优秀的足球后备人才。 (二)协议制: 训练单位与训练单位之间、训练单位与运动员之间、训练单位与教练员之间的关系,包括责、权、利都应当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注册制: 各训练单位、运动员、教练员都应当按年度到市足球管理中心办理注册手续。经准予注册的训练单位可以开展培训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业务活动;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代表本训练单位参加各类比赛。 (四)公开制: 各训练单位、运动员、教练员都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有关资料交市足球管理中心,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统一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年检制: 对各训练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实行年检制度,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坚持不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二章 训练单位
第五条 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包括 : (一)第一类一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某学校为基础,具有完整教育体系和训练设施的训练单位,学生运动员原则上实行教、训、宿三集中,这类训练单位的典型例子即足球学校。 (二)第二类一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或 社团法人),有专用或租用的训练场地,在学习工作日内利用课余时间对运动员进行集中训练的训练单位,文化教育采用借读或分散的形式进行,这类训练单位经常称为青少年足球俱乐部、足球训练基地。 (三)第三类一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有专用或租用训练场地 ,主要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对运动员进行相对集中训练的训练单位,一般不承担文化教育任务,这类训练单位经常称为青少年足球培训中心。 (四)第四类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系指各类青少年业余体校足球队(班)和学校足球队,隶属于该业余体校或学校,在学习工作日内利用课余时间对运动员进行训练。 第六条 申办条件 申办训练单位,申请人应当具有: (一)法人资格。 (二)与该训练单位的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三)与该训练单位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教练员和管理人员。 (四)与该训练单位的规模相适应的训练场地、设施和器材。 (五)进行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必要条件或解决方案《第五条(三)除外》。 第七条 训练场地、设施和器材条件 训练单位应当具有以下必要的训练条件: (一)保证每25名运动员拥有一片符合标准的训练场地,每名运动员都有一只训练用球。 (二)具有良好的更衣、医疗保健设施。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训练器材。 (四)运动员集中住宿的训练单位应当具有环境良好的宿舍、餐厅、洗浴等必要后勤保障设施。 租用以上硬件设施的,双方应签定合作协议书。 第八条 文化教育条件 (一)足球学校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器材。 (二)依托其他学校进行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应当选择具有良好教学设施和教学质量的学校,双方应签定合作协议书,制定符合运动队训练竞赛特点的教学计划,并对因竞赛等原因造成的缺课有补偿的措施和解决方案。 (三)运动员集中住宿的训练单位应当提供学生进行文化课夜自修的必要教学设施,并配备文化辅导教师,保证运动员顺利完成文化学习。 第九条 担保和保证金 申办训练单位应当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应当向所在区、县体育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根据申办的训练单位的规模和其他条件,由各区、县体育局自行规定。 第十条 申办和审批 申办训练单位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申办的训练单位所在区、县体育局提出申请,认可具有办训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办理同意在该辖区内开展足球培训业务、建立训练单位的批准件。 (二)向申办的训练单位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同意运动员在该区、县学校就读或借读的批准件。不承担文化教育责任的训练单位除外。 (三)持上述批准件,根据申办的训练单位的性质,分别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训练单位的审批手续,获得主体资格(法人)。 (四)在市足球管理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训练单位年度注册证。 第十一条 教练员管理 (一)聘用: 训练单位应当聘用具有上岗资格,并经市足球管理中心注册的教练员担任教练工作, 应与聘用教练员签定工作协议书,并报市足球管理中心备案。聘用的教练员中应包括至少一名守门员教练员。 (二)教研组: 训练单位应设立以教练员为主的教研组。 (三)资质要求: 足球学校的教研组长应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或具有A 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训练单位的教研组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或具有B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负责实际主持训练工作的教练员都应具有初级以上教练员职称或具有C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运动员管理 (一)协议: 训练单位吸收运动员时,应与运动员本人(18周岁以上)或运动员法定监护人签定训练、比赛协议书(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协议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二)注册: 训练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培训的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以明确代表资格(详见第三章)。 (三)参赛资格: 经获准注册,并获得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在协议书规定期限内,可代表本训练单位参赛。 (四)转会: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的转会规定,在不违反已签定的训练、比赛协议书的前提下,运动员有自主选择转入其他训练单位的权利,训练单位应当予以同意(详见第四章)。 第十三条 经费和财务管理 (一)对运动员实行收费的训练单位,须向所在区(县)的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向运动员实施收费时,应出示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核定的项目收费。 (二)属企业法人的训练单位须办理税务登记,接受赞助、捐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三)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开支,并接受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对未经许可擅自收费、超越核定收费范围或标准收费的,经指出后应立即整改,坚持不改的,将停止其招生资格,直至取消该训练单位注册资格。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各训练单位、运动员、教练员每年度都须申报办理1次注册手续。 (二)注册的有效期为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受理注册手续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起至2月10日止,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运动员注册 (一)注册规定 1. 本市各训练单位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运动员应当按年度申报办理注册手续和领取比赛许可证。未经注册的运动员的权利不受保护,不得参加比赛,不受理转会申请。 2. 1年中1名运动员只能作为一个训练单位的运动员向市足球管理中心申报办理注册手续 , 1年中1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训练单位参加比赛,升学转会等特殊情况除外。 3. 运动员注册手续由所在训练单位统一向市足球管理中心申报办理。 (二)注册条件 运动员申报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在校在籍学生,第1次注册时应当出示出生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 2. 个人与该训练单位签定的训练、比赛协议书。 3. 身体检查合格,有医务单位证明。 4. 文化学习成绩合格,有在读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 5. 个人品行优良。 (三)其他规定 1. 训练单位招收运动员后,应当立即申报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不申报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 经指出后应立即补办,坚持不改的,将停止该训练单位开展青少年足球培训业务活动的资格,直至取消该训练单位注册资格。 2. 训练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运动员参加比赛,一经查实,将取消该队比赛的成绩,并停止该队1年的比赛资格。 第十六条 训练单位注册 (一)注册规定 训练单位在获得主体资格后应当申报办理第1次注册手续,以后应当按年度办理注册手续。获准注册的训练单位可以向社会发布信息、开展招生和培训等业务工作,并以本训练单位的名义参加各类比赛。 (二)第1次注册手续 训练单位申报办理第1次注册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附复印件)。 1. 所在区、县体育和教育局同意建立训练单位的批准。 2. 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准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3. 已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4. 税务登记证明和收费许可证。 5. 训练单位章程和组织机构名单。 6.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训练单位须有合作协议书。 7. 租用有关设施的,须有租用协议书。 (三)年度注册手续 训练单位申报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交上一年度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训练单位工作考核表,并通过上一年度审批部门的年检。 (四)其他规定 未办理注册手续擅自开展青少年足球培训业务的训练单位,经指出后应立即补办注册手续;坚持不改的,市足球管理中心将会同工商行政等部门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主体资格。 第十七条 教练员注册 (一)注册规定 从事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训的各级教练员应当按年度到市足球管理中心办理注册手续。获准注册的教练员可应聘在训练单位担任教练工作,并代表该训练单位参加各类比赛;可参加各类教练员培训活动。 (二)第1次注册手续 教练员申报办理第1次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教练员注册表。 2.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职称证明。 (三)年度注册手续 教练员申报办理年度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交上一年度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工作考核表。 (四)其他规定 1. 教练员由于违反有关规定或纪律受罚期间,可暂停其年度注册资格。 2. 教练员由于上一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可视情况,暂停年度注册资格1年。 3. 训练单位应当聘用注册教练员,聘用后应当向市足球管理中心申报备案。训练单位聘用未经注册的教练员或聘用后不申报备案,将取消参加比赛资格,直至取消训练单位的注册资格。
第四章 运动员转会
第十八条 转会规定各训练单位经注册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从一个训练单位合法转入另一个训练单位称为转会,都需办理转会手续,重新明确代表资格。 转会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输送(按照本市一、二、三线运动队的划分,运动员从本市低一级运动队转入高一级运动队)、交流(运动员在本市同一等级上从一个运动队转入另一个运动队)、引进(市外运动员转入本市运动队队)、输出(本市运动员转入市外运动队)。 第十九条 转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提出转会申请: (一)年龄在12周岁(含12周岁)以上,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 (二)已在市足球管理部门办理过注册手续。 (三)文化学习成绩合格。 (四)与原训练单位签定的训练、比赛协议期未满,提出与原训练单位终止协议书,加入另一训练单位,必须由原训练单位、运动员本人、新训练单位三方签定同意运动员流动的协议书后,方可提出转会申请。 (五)在训练、比赛协议期满后,运动员可自主选择转入其他训练单位。 第二十条 不予转会规定 运动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足球管理中心将不予转会: (一)与原训练单位签定的训练、比赛协议期未满,未经原训练单位同意,擅自加入其他训练单位的;或者向原训练单位提出退役,然后擅自加入其他训练单位的。 (二)未经市足球管理中心注册的。 (三)被原训练单位除名后,尚未恢复参赛资格的。 (四)尚在中国足球协会或上海市足球协会作出的处罚期内;文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转会手续 (一)运动员向原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下由法定监护人提出)。 (二)双方训练单位签定同意运动员转会的协议书。 (三)市足球管理中心核准后签发同意转会的证明,下发新的参赛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转会培训费 (一)参照标准: 小学阶段转会培训费基数200元/年; 初中阶段(预备班开始)转会培训费基数500元/年,在此基础上以后每1年递增500元;高中阶段转会培训费基数3000元/年,在此基础上以后每1年递增1000元,具体计算方法见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六条)。 (二)双方训练单位也可协商解决转会培训费,但必须予以书面确认,市足球管理中心不持异议。 (三)训练单位和培训运动员可按参加训练交费的比例分配转会培训费。 第二十三条 转会仲裁 (一)转会中出现的争议均可申诉,申诉向市足球管理中心提出,市足球管理中心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因转会培训费数额引起的争议,市足球管理中心将按有关标准进行裁决。 (三)如一方不履行转会协议,市足球管理中心可作出: 停止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停止该训练单位申报转会的资格。 (四)申诉方应向市足球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裁决书》,并交纳申诉费1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说明 (一)其他从事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训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足球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少年足球运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实施《上海市青少年足球运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足球训练单位的审批
一、向申办的训练单位所在区、县体育局提出申请,认可具有办训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办理同意在该辖区内开展青少年足球培训业务、建立训练单位的批准件。 二、向申办的训练单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同意在该辖区内学校就读或借读的批准件,不承担文化教育责任的训练单位除外。 三、持上述批准件,根据训练单位性质,选择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获得主体资格(法人),领取相关的执照。 四、对运动员实行收费的训练单位,须向所在区、县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属企业法人的训练单位须办理税务登记;足球学校参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收费的训练单位除外。 五、持上述批准件、证明至市足球管理中心办理训练单位注册手续,领取注册证、参赛许可证。 六、学校足球队直接在市足球管理中心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册证、参赛许可证。 足球训练单位审批流程表(略)
第二部分 注 册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足球俱乐部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注册工作实施细则。 一、注册规定 (一)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足球协会举办的各类青少年足球竞赛的俱乐部、足球学校、培训中心、训练基地、区(县)少体校足球班、各学校足球队等单位及教练员,须按年度进行注册;运动员须按年度进行注册和领取参赛许可证,即自然成为上海市足球协会下属的会员单位和个人,未经注册不得参赛。 (二)注册表明运动员的隶属关系,参赛许可证是参加相应比赛的资格证件。 (三)在市足球管理中心注册的各训练单位应与本单位运动员或运动员(监护人)签定比赛、训练协议书。 (四)按年度注册的有效日期为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度须注册1次,并上报软盘。 (五)注册日期从每年度1月1日开始至2月10日截止,逾期不再办理注册。 (六)注册手续由训练单位统一办理,注册表、注册证、参赛许可证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二、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注册 (一)一名运动员在注册的当年度内,只能作为一个训练单位的队员在市足球管理中心注册,如代表资格发生争议则以上海市足球协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的结果确认其代表资格。 (二)运动员注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身体检查合格,有医务单位盖章,在校在籍的学生。 2. 青年队:注册当年1月1日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18周岁以下;少年队:注册当年1月1日年满12周岁(含12周岁)至16周岁以下;儿童队:注册当年1月1日年满12周岁以下。 3. 小学阶段运动员第一次注册时应凭出生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中学阶段运动员第一次注册时应凭户口簿原件,不符合规定年龄者不予注册。 4. 青少年运动员注册除具备上述条件,还须持有训练单位与运动员或运动员本人(18周岁以上)签定的比赛、训练协议书(并经主管部门盖章),无协议书不予以注册。 (三)转会、借读运动员的注册规定 1. 本市转会的运动员,填写《上海市足球协会运动员市内转会证明》,经双方上一级主管单位盖章认可,由市足球管理中心核准,确定运动员的代表资格。 2. 外省市转会的运动员,第1年只办理注册备案手续不发参赛许可证,作为试用期不得代表该队参加上海市的有关比赛,第2年颁发正式参赛许可证。 3. 在沪外省市借读的运动员(只限小学三年级前),必须凭原所在地出生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办理注册手续,培训单位与运动员监护人签定的比赛,训练协议书中必须确保该运动员具有代表上海市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第一年只办理注册备案手续不发参赛许可证,作为试用期不得代表该队参加上海市的有关比赛,第二年颁发临时参赛许可证。 4. 在沪外籍借读的运动员,必须凭护照原件办理注册手续,训练单位与运动员监护人签定的比赛、训练协议书中必须具有发生伤害事故自理的条款,颁发临时参赛许可证。 (四)运动员注册操作 1. 按各年龄段分别填写运动员注册表一式两份,同时附上训练单位与运动员的比赛、训练协议书。 2. 交验上一年度注册证,另交1张一寸近期免冠报名照片;新注册的运动员交两张照片供制证使用。 3. 市足球管理中心审核后留档1份、批复1份。 4. 下发运动员当年度参赛许可证。 (五)注册经费(每年度每人) 1. 青年运动员(高中)20元。 2. 少年运动员(初中)15元。 3. 儿童运动员(小学)10元。 4. 新注册或更换注册证另付注册证成本费8元。 (六)参赛许可证及注册证丢失或损坏,必须由该训练单位出具证明,办理临时补证手续,补证手续费50元/人。 (七)注册当年凡因训练单位解散或更名、注册队员住房动迁、自然毕业升学(不包括队员与俱乐部有协议的)等原因需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凭相应证明办理更换参赛许可证手续。 三、青少年足球俱乐部、培训中心、训练基地注册 (一)注册必须具备的资质 1.所在区、县体育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批准件。 2.在所在区、县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取得主体资格(法人)。 3.在工商部门批准的需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收费训练的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注册必须具备的其他要求条件 1.主教练具有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或B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聘用具有初级以上教练员职称或C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练员,合同期不得少于1年。 3.训练单位的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如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须报双方合作的协议书;租用场地的需报协议书。 5.稳定的训练活动经费青年不少于10万元/年,少年不少于5万元/年,儿童不少于3万元/年。 (三)注册经费 1.注册费为200元/年/单位。 2.年度会费为:儿童100元/单位;少年300元/单位;青年500元/单位。 (四)注册操作 1.填报注册表一式两份。 2.由市足球管理中心审批后留档1份、批复1份。 3.下发训练单位注册证书。 四、青少年足球学校注册 (一)注册必须具备的资质 1.所在区、县体育局同意的批准件。 2.全市、全国范围招生的在市教委成人教育处取得主体资格;区、县范围招生的在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取得主体资格。 (二)注册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1.主教练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或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聘用具有初级以上教练员职称的或C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教练员,合同期不得少于1年。 3.必须配备1名守门员教练。 4.足球学校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5.如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须报双方合作的协议书;租用硬件设施的需报协议书。 6.稳定的训练活动经费不少于50万元/年。 (三)注册经费 1.足球学校注册费500元/年。 2.年度会费为:儿童200元/单位;少年300元/单位;青年500元/单位。 (四)注册操作 1.填报“足球学校注册表”注册表一式3份。 2.由市足协审批后留档1份、批复1份、报中国足协1份。 3.下发足球学校注册证书。 五、教练员注册 (一)兼职教练员 1.未经培训或获得相应的岗位培训证书,利用业余时间担任学校足球队训练的工作者都称为兼职教练员。 2.兼职教练员必须是某单位聘用1年以上,并已办理过注册手续。 3.兼职教练员1年内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训练单位注册,带队训练、比赛。 (二)专职教练员 1.专门从事足球训练的工作者,如足球学校、俱乐部、训练基地、培训中心、区(县)体校足球班等教练员为专职教练员。 2.专职教练员应具备教练员职称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专职教练员必须是某单位聘用1年以上,并已办理过注册手续。 4.专职教练员1年内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训练单位注册,带队训练、比赛。 5.专职教练员资格由市足球管理中心审核,并在中国足协备案。 (三)教练员注册操作 1.填报“教练员注册表”一式两份,如为兼职教练员,则应由聘用单位盖章证明。 2.交验上一年度教练员注册证并交两张一寸近期免冠报名照片,新注册的教练员交3张照片供制证使用;同时上报聘用合同书。 3.由市足球管理中心审批后留档1份、批复1份。 4.下发教练员注册证。 (四)注册经费 1.专职教练员注册费80元/人。 2.兼职教练员注册费50元/人。
第三部分 市内转会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市内转会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足球培训中心、训练基地、俱乐部、区(县)体校足球班、学校足球队已注册的运动员。 (二)训练单位之间的输送、交流、引进、输出运动员,双方必须签定转会协议书,确立好运动员的隶属关系。 (三)一个运动员在两个单位同时注册时,如没有市足球管理中心正式签发的转会证明,后者的注册无效。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在市内转会 1.与原训练单位合同期满,运动员已履行协议。 2.协议期内所订合同由一方或双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运动员,由训练单位与法定监护人或运动员本人经过协商申请转会。 3.协议期内原训练单位同意转会的运动员。 4.原训练单位因解散、注册队员住房动迁、毕业升学(不包括队员与原训练单位有协议的)等原因。 (五)转会操作 1.运动员向原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下由法定监护人提出)。 2.双方训练单位签定书面的转会协议书,并上报新的训练、比赛协议书。 3.市足球管理中心核准后,签发市内转会证明,下发新的参赛许可证。 (六)转会培训费的计算,转会培训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参照如下标准 1.小学阶段基数为200元/年;初中阶段(预备班开始)基数为500元/年,在此基础上每年递增500元/年;高中阶段基数为3000元/年,在此基础上每年递增1000元/年。 2.转入甲A一线队加值基数为10万元;转入甲B一线队加值基数为5万元;转入乙级队一线队加值基数为3万元;加值系数17岁为3,每增加1岁加0.1,每减少1岁减0.1。 3.一般队员系数为1;入选国少队的队员系数为1.5;人选国青队的队员系数为2;入选国奥队的队员系数为3。 4.转会培训费=(小学阶段培训年数×基数+初中阶段培训年限基数总和+高中阶段培训年限基数总和)×系数+加值基数×加值系数。 (七)运动员转会应由转入方训练单位向转出方训练单位支付转会培训费。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不付转会培训费,但需双方法人代表签定书面的协议书方可确认。 (八)转会培训费的分配 1.运动员培训不交费用的,转会培训费付给原训练单位。 2.全部自费培训的运动员,转会培训费80%付给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20%付给训练单位。 3.部分交费培训的运动员,转会培训费60%付给训练单位,40%付给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 (九)提出转会的时间为每年1月、8月为申请期;2月、9月为转会截止期,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手续。 (十)下列转会协议无效 1.非双方训练单位签定的协议书。 2.未经市足球管理中心同意的私下交易。 3.以欺诈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定的协议。 (十一)转入本市甲、乙级队运动员的训练单位,应将转会费的5%作为管理费上缴市足球管理中心。
第四部分 市外转会
一、本市各训练单位转入外省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规定 (一)资格和范围 1.凡属上海市体育局批准设立的足球二线队伍高中的训练单位,可以转入外省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员。 2.当年在市足球管理中心注册的足球学校、俱乐部、足球培训中心、训练基地和区 (县)少体校足球班,可以转入外省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员。 (二)审批 1.二线训练单位引进,须向市体育局竞训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填写转入外省市运动员申请表。 2.足球学校、俱乐部、足球培训中心及训练基地转人外省市运动员,须向市足球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请材料 1.双方训练单位的转会协议书(合同期必须两年以上),其中必须确认保证该运动员具有代表上海参加全国各级参赛资格,以及成材后必须保证上海优先使用的条文。 2.原训练单位具有注册资格的足球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转会的证明,凡未经当地注册的运动员,须由当地具有注册资格的足球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出具未经注册的证明。 3.原所在地出生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四)参赛资格 1. 凡属上海市体育局批准的二线训练单位转入运动员自批准之日起即可参加全国性比赛、1年后可参加本市有关比赛规程允许的比赛。 2.足球二线、足球学校、俱乐部、足球培训中心、训练基地转入的外省市运动员,自注册之日起即可代表该单位参加全国性比赛,1年后可参加本市有关比赛规程允许的比赛。 二、本市各训练单位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出本市的规定 (一)凡属被本市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二线足球队伍、市体校足球班等高一级足球训练单位挑选后的高中阶段青年足球运动员方可列入转出范围。 (二)凡在市足球管理中心注册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出本市必须经市足球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三)报批材料及报批程序 1. 原训练单位提出书面转会申请,附名单。 2. 原训练单位上级体育行政主管单位的同意证明。 3. 双方训练单位的转会协议书。 4. 市足球管理中心批准、签发转会证明。 (四)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转会规则》的规定,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会培训费的10%,作为管理费上缴市足球管理中心,如协商无转会培训费的,须按500元/人的标准上缴管理费。 注: 1999年前引进的运动员按原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 参赛补贴、奖励
一、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度参加全国普及系列东区复赛、全国普及系列总决赛和代表上海市(职业俱乐部梯队除外)参加全国竞技系列总决赛的参赛队。 二、以东区协作区委员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竞赛规程和补充通知的要求进行组队,参赛队名单经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在赛前规定时间报市足球管理中心批准并上报赛区组委会。 三、赛前应制定有效的训练计划,组织好集训工作,加强队伍的管理、抓好运动员思想教育;赛后两周内,将秩序册、成绩册和书面总结上报市足球管理中心,方可按成绩核发参赛经费补贴。 四、补贴对象为参赛队编制计划内的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人员,竞赛规程以外的超编人员经费自理。 五、经费补贴办法 (一) 凡获得东区比赛U—13年龄组第一名的队可享受全额往返车船费补贴;第二名的队可享受70%金额往返车船费的补贴。 (二) 凡获得全国普及系列U—15年龄组、U—18年龄组总决赛和全国竞技系列U—17年龄组、U—19年龄组、U—21年龄组总决赛第三名的队,可享受50%金额的往返车船费补贴。 (三) 凡获得全国普及系列U—15年龄组,U—18年龄组总决赛和全国竞技系列U—17年龄组,U—19年龄组、U—21年龄组总决赛第二名的队,可享受70%金额的往返车船费补贴。 (四) 凡获得全国普及系列U—15年龄组,U—18年龄组总决赛和全国竞技系列U—17年龄组、U—19年龄组、U—21年龄组总决赛第一名的队,可享受全额往返车船费的补贴。 六、奖励办法 (一)凡获东区比赛第一名的队奖励3000元。 (二)凡获东区比赛第二名的奖励1000元。 (三)凡获全国竞技系列总决赛第一名的队奖励30000元;第二名的队奖励20000元,第三名的队奖励10000元。 (四)凡获全国普及系列总决赛第一名的队奖励20000元;第二名的队奖励10000元;第三名的队奖励5000元。 (五)在同一年龄组不同比赛中,分别获得名次的训练单位,按最好名次下发。 七、输送奖励 (一)凡参加国家青年、少年集训队的运动员,每入选1人,奖励带队教练员500元。 (二)凡参加国家青年、少年集训队的运动员,每入选1人,奖励前输送带队初中教练员400元。 (三)凡参加国家青年、少年集训队的运动员,每入选1人,奖励前输送带队小学教练员300元。
第六部分 处 罚
一、违反工商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引进运动员必须接受上海市体育局竞训处、市足球管理中心的随时跟踪、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假引进行为,将按照市体育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已在本市注册的足球代表队,用任何形式代表外省市参加比赛或训练的,将停止该队1至2年的比赛资格。 五、在市足球管理中心注册的所有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未经市足球管理中心的批准,擅自代表外省市参加训练和比赛;该运动员处以停赛1至2年的的处罚。 六、各队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运动员,如有一旦被查实后,将取消该队该参赛成绩,并停止该队1年的参赛资格。 七、一名运动员在与一个训练单位签定协议后,在协议期间内不能与另外的训练单位签定协议,如果再签定协议,不仅无效,还将被市足球管理中心处以停赛1至2年的处罚。 八、擅自更改姓名、出生日期等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根据情节对运动员处以2年以下停赛的处罚,对有关教练员处以1年停止执教的处罚。 九、未经合同期内聘用单位同意的教练员不得在其他训练单位带训;如有违反停止该教练员注册资格1至3年。 十、赛场违纪将参照《全国足球比赛纪律规定》有关条款作出处罚。
第七部分 其 他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市足球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附: 1. 足球训练单位审批流程表格(略) 2. 足球训练单位的基本条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