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管理  企业文化   正文

关于上海市开展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5-12  来源:上海市体育局   查看:240

核心提示:为充分利用、发挥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体育局和相关单位的网络资源及专业优势,保证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本市开展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沪体群[2008]647号)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本市将开展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于游泳救生员职业活动内容的特殊性以及游泳救生员职业对从业人员的特殊要求,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为充分利用、发挥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体育局和相关单位的网络资源及专业优势,保证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本市开展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

(一)市体育局职能处室: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对鉴定工作整体推进进行管理和协调。

(二)上海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市体育职鉴站):为鉴定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组建考评员队伍;指导有关单位和机构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对职业培训基地工作和培训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各区县社体部门、各大型企业和各院校所属游泳场所及社会游泳场所救生人员技能培训的报名、实施和登记等工作,并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开展游泳场馆游泳救生员持证上岗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各区(县)体育局:组织有关单位学习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文件,提高认识,掌握政策规定;确定单位和专人,具体负责落实培训场地、器材和报名,配合市体育职鉴站做好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

(五)市、区游泳救生协会:会同区(县)体育局做好游泳救生员培训的报名组织工作;负责落实具备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开展培训工作。

二、培训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体育局落实专人负责接受培训、鉴定报名工作。

(二)报名应规范填写《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并交小两寸蓝底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及相关证书原件。

(三)有关培训计划和具体课程安排、鉴定要求,要于培训开始前10个工作日报市体育职鉴站。

(四)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要以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落实培训时间,保证培训质量。

三、鉴定组织实施

(一)鉴定站按照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培训机构递交的申报材料,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培训机构。

(二)鉴定站向国家体育总局上报鉴定计划,申请考核试卷。

(三)鉴定站组织考评员实施考核鉴定。

(四)鉴定站向国家体育总局上报鉴定材料及鉴定总结,申请审批国家职业资格证。

(五)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各等级证书人员,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前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相应等级对应分别为: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初级、中级救生员证书者,可直接申请参加初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高级救生员证书者,可直接申请参加中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国家级救生员证书者,可直接申请参加高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

(六)自2009年1月1日起,游泳救生员应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考核,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取得上海市体育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业。

上海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上海市游泳救生协会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4461s ( Load:0.0025s Init:0.0190s Exec:0.4030s Template:0.0217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78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