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合理确定处理规模,优化污水处理工艺,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B等级和青州市弥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弥河污水净化公司进一步处理,出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弥河。
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请审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我厅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已查处。为新建项目,属备案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号:1100000136),位于青州市卡特彼勒工业园内,占地面积343.8亩。主体工程主要包括1个酸洗车间和4个车轮生产车间,共建设酸洗生产线1条,各类车轮、轮辐、轮辋生产线14条,焊合生产线2条,涂装生产线2条;公用辅助工程主要包括配套的办公楼、仓库、空压机房、燃气锅炉以及供水、供电、废水及废气处理等设施。项目生产用水取自区内供水管网;园区尚无集中供热热源,因此供热由自备3t/h燃气锅炉提供;天然气利用市政供气管道提供。项目总投资9.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563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青州市卡特彼勒工业园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审查意见(青环审字〔2013〕2号)的要求。
本项目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我厅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喷漆废气经水旋式漆雾吸收装置净化后由2根25m高烟囱排放;电泳、面漆烘干废气收集后导入有机废气直接燃烧装置,与天然气混合燃烧后由2根20m高烟囱排放;酸洗槽定期添加酸雾抑制剂并在槽上设置抽风装置,将酸雾收集后经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各废气排放源硫酸雾、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燃气锅炉燃烧后的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主要污染物SO2、烟尘和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表2标准要求。
涂装油漆、溶剂选用无毒、低毒、无苯产品,减少有机废气的产生;强化前处理酸雾、涂装有机废气、焊接烟尘、打磨工序粉尘的收集与处理,控制其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硫酸雾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3 标准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优化污水处理方案,生产废水立足于回用。单独建设涂装车间的磷化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总镍等一类污染物废水在车间排污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表1标准要求;脱脂、酸洗等前处理产生的废槽液和水洗废水、喷漆废水等分别经预处理后和其它生产废水一起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合理确定处理规模,优化污水处理工艺,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B等级和青州市弥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弥河污水净化公司进一步处理,出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弥河。
对项目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固废储存场所、生产区地面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铁屑、金属边角料、焊渣、废包装材料、废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全部出售予以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废漆渣、废油漆桶、磷化渣、废液压油、废切削液、预处理沉渣等危险固废分类收集后,在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分类暂存,须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加强各类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实施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四)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施工期各厂界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4a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内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设置800m3的事故水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防止污染环境。与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六)项目建成后,厂排污口COD、氨氮、总锌、镍、锰排放量控制在14.42t/a、1.11t/a、0.003t/a、0.001t/a和0.001t/a之内。
(七)该项目酸洗和涂装车间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按照《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关于青州市卡特彼勒工业区内村庄搬迁的实施方案》(青政云发〔2011〕6号)要求,2014年10月前完成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井亭村4户住户的搬迁工作,并作为项目批复试生产的必要条件。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规划控制,不得规划、建设住宅等环境空气敏感建筑物。
(八)强化厂区绿化工作,优先选择对污染物适耐受树种,并注意乔、灌及草本植物配置,在厂区与居民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足够高度的乔木隔离林带,最大限度提高绿化率。
(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你公司必须具备总镍、总锌、磷酸盐等特征废水污染物的自行监测能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安装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一)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机构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厅审查,定期向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项目竣工并完成搬迁工作后,向我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三)在3个月试生产期内,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本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性变更,应及时进行专家技术论证,经向原审批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在该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擅自变更,且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符合批复要求达标排放,并报我厅备案通过后,方可试生产或生产。
五、由潍坊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潍坊市环保局和青州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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