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了引导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依据《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2014年2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引导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依据《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科技金融服务业务(如资产评估、担保、保险、风险投资、融资服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经省科技厅遴选入驻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或设窗口的中介服务机构,各设区市科技资源统筹分中心,以及经省科技厅遴选入库为省级科技项目提供评估、审计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分类评价的原则,以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业绩为依据,通过评价实施补贴奖励。
第四条 对中介机构的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协助实施。通过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评价小组,对中介机构的服务业绩进行评价。
第五条 评价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性评价通过抽查、回访、测评等方式,由被服务对象做出;定量评价根据年度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补贴奖励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审查申报材料打分做出。
第六条 对中介机构的评价主要包括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科技金融工作参与程度等三方面。
(一) 服务能力,指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具备的相应从业资质,从业人员数量、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机构或个人获得国家、省、市或行业协会的表彰与奖励情况。
(二) 服务业绩,指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数量及服务质量,服务科技型企业所获得的收入情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服务的费用优惠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
(三)科技金融工作参与程度,指中介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所开发的新的服务产品和服务形式;积极配合、参与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的各类融资服务、培训、金融产品推介等活动。
第七条 开展中介机构补贴奖励须递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补贴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2.业绩证明材料,一年来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反映中介机构信誉和在行业内影响、实力的证明材料;
3.申请表一式三份,业绩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统一装订)。
第八条 补贴奖励工作以年度为单位,评价周期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申请享受补贴奖励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每年12月底前完成评价及补贴发放工作。
第九条 补贴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开展中介服务的条件装备、数据库建设,科技项目审计评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及举办各种融资对接活动等。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不予支持:
1.服务业绩评价不合格的;
2.在经营过程中因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查处的;
3.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投诉或被诉讼,并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败诉的。
第十一条 补贴奖励经费按照“陕西省科技计划经费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3月17日起施行。
附件: 陕西省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补贴奖励申请表0912-zjjgfj.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