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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公共运动场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12  来源:上海市体育局   查看:253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本市社区公共运动场(以下简称运动场)管理,健全运动场制度,规范运动场开放,满足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参与体育健身的需求,根据《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结合运动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沪体群[2006]280号)

(二○○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社区公共运动场(以下简称运动场)管理,健全运动场制度,规范运动场开放,满足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参与体育健身的需求,根据《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结合运动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运动场,是指经市体育局批准正式立项建设并由体育彩票公益金予以经费资助的社区篮球场、足球场(含笼式足球)、门球等场地。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区体育局是本市运动场开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区、县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运动场的管理工作,运动场产权单位或委托单位具体负责运动场的日常开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要求)

运动场管理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按照亲民、便民、利民的原则,做到安全、规范、科学、文明。

第五条(管理机制)

区、县街道(乡镇)要督促运动场产权单位采取自行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将运动场开放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开放办法,建立高效专业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管理内容)

运动场的管理内容主要为日常开放、安全防范、维修保养、卫生保洁、配套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日常开放)

(一)运动场应常年对社会开放,每天对外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8小时,具体开放时间由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二)运动场日常开放时,须在醒目处,悬挂标志牌和对外开放须知牌。涉及收费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运动场的收费应低于市场标准。收费项目应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青少年实行优惠。

(三)运动场在开放时间内须配备现场管理人员,设置意见箱,公布管理单位名称、值班管理员姓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运动场开放如遇到设施维修、承办大型活动等,需要停止对外开放,应提前3天公告。

(五)运动场开放应每天记录开放情况,定期听取群众意见,做好开放管理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安全防范)

(一)运动场开放应遵守治安管理条例,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制订安全应急预案,预防各类事故和意外情况的发生。

(二)运动场开放如遇到雷雨、冰雹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终止活动并疏导人员迅速离场,停止开放。

(三)运动场开放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做到一般事故应当天向区、县街道(乡镇)和区、县体育局报告;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区、县街道(乡镇)和区、县体育局报告,并由区、县体育局分别向市体育局和同级政府报告。

(四)运动场管理单位应对运动场开放购买安全保险。对运动中易造成伤害的球架、围网柱和灯架等设施,应增设护垫等防护设备,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第九条(维修保养)

(一)运动场管理单位要定期做好运动场的维护保养,每天开放前应对设施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维护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整改,保持设施完好。

(二)运动场设施需要维护或维修,管理单位应在醒目处挂上警示牌,停止开放,并尽快予以修复。

第十条(卫生保洁)

运动场管理单位应制定运动场卫生保洁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场地、厕所、

废物箱、洗手池、停车场、进出口通道等场地应保持卫生和整洁。

第十一条(配套服务)

(一)运动场管理单位应发挥场地作用,在场地内定期组织举办各类比赛和活动,丰富市民健身。

(二)根据开放场地情况,配备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加强开放指导和培训,提高市民科学健身的水平。

(三)提供与场地相关的器材出租出借、维修和销售等配套服务,方便市民健身需求。

第十二条(运动场变更)

运动场应纳入国有或集体资产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改变其性质和挪做他用。若确因市政改造等需要,改变运动场现有用途,须经区、县体育局批准,先行择地新建或先行补偿费用。市体育局对资助建设的运动场有监督权利。

第十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包括健身苑、健身点、社区公共运动场和社

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均适用本办法。区县、街道(乡镇)和单位自行筹资建设的社区体育场地也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管理费用)

(一)运动场产权单位应保证运动场开放所需管理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设施维修、开放消耗等。

(二)运动场的开放应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降低开放成本。

(三)依法开发场地广告和配套经营服务,补贴运动场日常管理开支。

第十五条(管理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参照《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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