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上海市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负责人;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上海市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变更)项目:申请设立直营店
申请单位:上海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中录时空直营店)
营业地址: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公路2588号2楼A区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经济性质: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基妹;性别:女
拟变更经营地址:
拟变更单位名称: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监督电话:23128177 邮编:200002
通讯地址:四川中路276号
公示时限: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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