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上海市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申请(变更)项目: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上海市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变更)项目:申请变更经营地址
申请单位:上海网鱼铜川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网鱼网络直营店)
营业地址:普陀区铜川路1653弄1号楼202室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经济性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伟忠;性别:男
拟变更经营地址:普陀区长寿路1118号L3层L3-21-24室
拟变更单位名称: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监督电话:23128177 邮编:200002
通讯地址:四川中路276号
公示时限: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