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规范我市水利科技计划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加速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我市的水利科技进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利科技计划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加速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我市的水利科技进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水利科技计划管理主要是对我市水利系统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中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水利局科技处是我市水利科技计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单位、各区县水务(水利)局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具体包括受理项目申报、组织论证审核、编制科技计划、检查计划实施、主持鉴定验收等项工作。
各基层单位、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应设立水利科技管理部门,安排专职或兼职的科研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计划实施、鉴定验收、成果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选和立项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来源分为两类,一是自下而上,由水利系统各单位(含区、县局)根据科技计划的选题指南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二是自上而下,由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性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应在以下范围进行选题、申报:
一、 能促进我市水利产业战略决策的科研项目或促进水利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
二、有利于提高城市防洪、抗旱等减灾能力的研究项目,提高防洪、抗旱调度能力及供领导决策的软科学研究;
三、有利于提高供水水量、改善水质水环境、促进水生态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开发利用非传统水源的研究项目;
四、具有较明显节水、节能、节材、降低成本、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研究项目;
五、水利信息化建设、开发、应用的研究项目;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前期科研项目;
七、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加固技术、提高运行及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延长工程寿命的技术研究和技改项目;
八、有利于提高科研、规划、设计水平,对本行业的发展有指导性意义的基础性研究;
九、有较广阔应用前景的升级换代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开发应用及消化、引进、吸收的研究项目;
十、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劳动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的技改、技革项目;
十一、能推动水利行业贯彻“水法”功能,并具有使用价值或指导意义的项目;
十二、符合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选题指南项目或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等有关选题要求的项目;
十三、由市科委或市科委下设的科研组织(中心)下达的项目;
十四、与国家重点攻关项目或国家有关项目相配套或合作研究的产品、技术项目;
十五、与国际有关组织合作研究并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意义的研究项目,合作研制并有较广阔市场前景的产品;
十六、其他有利于水利科技进步、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
一、天津市水利局各直属单位,结合水利经济建设的中心工作和各自生产或管理需要,参照项目指南向水利局申请立项。
二、区、县水务(水利)局根据自身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也可以向市水利局申请立项,纳入市水利局科研项目管理(不匹配经费)。
三、申报单位根据每年水利科研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天津市水利科学技术项目申请表》。
四、由几个单位合作或联合攻关的项目,应由牵头单位统一协调,并在项目的实验地点、研究内容、合作单位、匹配资金等问题落实后进行申报。
五、年度科研项目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程序:
一、科技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
二、经筛选入围的项目准备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内外研究概况、水平、专利情况及发展趋势;
2、研究的主要内容、目的意义;
3、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制定可比较的方案,并进行技术、经济方面的比较、分析;
4、计划进度及最终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成果推广应用的方向、范围、所需条件及其市场预测;
6、本课题具备的条件(含工作基础及仪器、设备、厂房、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条件及协作单位落实情况);
7、直接参加研究课题人员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学位)以及与本课题有关的主要业绩;
8、经费概算及筹措方式(总经费、自筹经费、申请经费及分年度用款计划)。
三、由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局技术委员会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四、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论证、评审通过的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查、核定,并下达科研项目计划;
五、科技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水利科学技术项目专项合同》,同时上报立项报告(将论证报告修改为立项报告)。合同签订后局财务主管部门再按合同规定进行拨款。
第八条 局指令下达的项目由市水利局指定承担单位;对具备条件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其承担单位。
第九条 对科技含量高、意义重大的项目,由局科技主管部门向水利部或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立项。
第三章 水利科技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水利科技计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二、按照建设节水型城市、发展大都市水利的治水方针,结合水利经济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投资比例。
三、树立科研精品意识,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围绕我市水利经济建设的热点、难点、重点,择优安排项目。鼓励多家联合,管、学、研结合;
四、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推广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实现科技与生产、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十一条 经论证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和排序,编制年度水利科研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当年科技投入资金预算,对拟安排的科研项目进行预算审查,核定项目经费。加强预(决)算管理。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强化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对项目的完成时间、成果质量、资金使用等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遵循《天津市水利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做好各项相关协调工作,确保科研项目的按期完成和科研经费的投入效果。
第十六条 水利科研项目实行进度情况汇报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每年7月底和转年一月底前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报告。必要时,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七条 在研究过程中如需对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技术路线以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做出调整,必须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八条 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提交延期申请报告上报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九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自身责任(自筹经费未到位、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等),造成科研项目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单位,两年内不再批准承担新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中止、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及项目中止、撤销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科技主管部门,经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方可办理项目中止、撤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按照《天津市水利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进行鉴定或验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章 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科研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单位自筹等多种渠道。
第二十三条 由科技计划下拨的研究经费,实行无偿、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等不同方式。属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项目,由水利局拨款,无偿使用;以实现成果产业化为目的,并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开发型项目,实行全部或部分偿还,其偿还比例在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会计制度执行。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滞留,并接受单位财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停拨或追缴研究经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按计划分年度拨付承担单位,当年节余的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对计划执行不利而受到影响的项目,缓拨或停拨下年度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撤消的项目,停拨并追回剩余的研究经费及所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必须编报《水利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水利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水利局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天津市水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