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按照《上海市社区健身场所管理办法》、《上海市社区公共运动场开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评估办法(试行)》。
(沪体群[2008]382号)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按照《上海市社区健身场所管理办法》、《上海市社区公共运动场开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评估办法(试行)》。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 通过对本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工作的评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整体推进规范管理,为社区群众健身提供良好的设施服务。评估工作坚持客观真实,规范操作,奖励先进,促进提高。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 (一)评估范围: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目前主要包括社区健身苑点、社区公共运动场和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以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评估对象:各区、县体育局。 三、评估内容和分值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以客观性指标为主。评估分为市、区两级,其中市体育局对区、县体育局进行评估,区县对街道、镇(乡)进行评估。 (一)对区、县的评估总分为100分,具体评估内容及评分分值见表1《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区、县评估表》。 (二)对街道、镇(乡)的评估总分为100分,具体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见表2《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街道、镇(乡)评估表》。 四、评估等级和标准 评估结果按分值汇总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总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85分~94分为良好,70分~84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因设施维护和管理原因造成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发生意外伤害得不到及时赔偿;管理不善引发的群访事件或1年累计2起以上媒体曝光或投诉事件被查实;未参加任何形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设施(含健身苑点)超过10%;所属社区健身苑点不开放率和不完好率超过3%,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社区公共运动场的不开放率和不完好率超过5%和10%;违反变更管理制度。 五、评估组织和周期 评估工作由集中评估和日常抽查相结合。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市体育局群体处,市体育局委托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进行集中评估的组织并负责日常抽查工作。各区、县的自评和对街道、镇(乡)的评估工作由区、县体育局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每年1次,其中集中评估安排在11月份进行。 六、评估步骤和程序 评估工作自下而上、逐级实施。先由区、县体育局对街道、镇(乡)进行评估,然后由市体育局对各区、县体育局进行评估。具体程序为: (一)各街道、镇(乡)组织自评。街道、镇(乡)对每处设施按照要求进行评估,并填写表3《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基本情况表》,然后综合评估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表2报区、县体育局。 (二)各区、县体育局对街道、镇(乡)进行评估。评估由集中评估和日常抽查相结合,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评分细则由各区、县体育局自行制定。评估结束后将结果填入表2的“区县评分”栏,并填写表4《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街道、镇(乡)评估汇总表》。 (三)区、县体育局自评。区、县体育局综合各街道、镇(乡)评估情况,按照评估要求进行自评,填写表1。然后将表1、表2、表4报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四)市体育局对区、县体育局进行评估。其中,集中评估以材料审核为主,占评估总分的70%,日常抽查占评估总分的30%。 八、评估结果 市体育局把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评估结果纳入区县体育工作综合考核的评分内容。市体育局在每年年底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并设立专项经费,根据具体评估等级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用于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管理,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