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三、在开展专项治理过程中,要与《关于开展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安监〔2014〕-23号)规定内容一并检查。联系人:杨彬;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继续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好检查、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工作。
二、对2013年没有检查到的企业要全覆盖执法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没有开展自检自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凡到期未整改的企业一责令以停业整顿,并将企业名单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在开展专项治理过程中,要与《关于开展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安监〔2014〕-23号)规定内容一并检查。检查完成后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全面总结,并填写专项治理情况统计项(见附件),于8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杨彬; 联系电话:0451-87017322
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