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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4  来源: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查看:244

核心提示:为规范全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我省广播影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州广播影视局,省局相关处室:

《四川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自2009年4月30日发布施行以来,两年暂行期将届满,现根据暂行期的实施反馈情况,正式印发《四川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我省广播影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我省县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标准。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应当考虑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标准。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 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广播影视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九条 广播影视执法部门(机构)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作出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本部门(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广播影视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应当采取公开审案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机构)执行本《办法》的工作情况,纳入省局对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范围,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广播影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证机关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并由有关部门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30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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