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政策  政策解读   正文

四川印发细则:将对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

发布日期:2016-03-23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查看:240

核心提示: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对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根据要求,四川将在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使我省地方标准更加有用管用、地方标准体系更加科学合理。(记者 董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3月22日,记者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将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的原则和范围,针对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现状,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对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

  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中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四川将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

  据悉,有关部门对评估后确认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发布公告予以废止(必要时,可给与适当的过渡期);对评估后认为确需上升制修订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省质监局汇总后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质监局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对评估后认为应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拟废止或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示60天。

  根据要求,四川将在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使我省地方标准更加有用管用、地方标准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记者 董焦)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8502s ( Load:0.0024s Init:0.0087s Exec:0.8166s Template:0.0225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82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