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管理办法》明确工业盐范围,是指两碱工业用盐、一般工业用盐和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管理办法》对工业盐生产企业、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工业盐的企业或个人、用盐单位做了严格要求,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21号)安排部署,为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放管服结合”,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工业盐范围,是指两碱工业用盐、一般工业用盐和工业副产物盐产品。 《管理办法》对工业盐生产企业、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工业盐的企业或个人、用盐单位做了严格要求,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 《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工业盐生产及销售记录的督促检查;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负责工业盐的广告及商标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修订盐业行政法规或工信部出台配套文件,对工业盐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