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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财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30  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查看:241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财务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等工作中的作用,规范财务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云科财发〔2014〕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财务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等工作中的作用,规范财务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绩效,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财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6月21日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印发

云南省科技财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务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等工作中的作用,规范财务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省科技厅财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被省科技厅聘用,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的财务专业人员。

第三条 财务专家由省科技厅通过专家库进行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审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家库专家主要由云南省内各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二章 财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四条 财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熟悉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的规律和特点,熟悉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专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参与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关心科技事业发展。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职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等),从事财务管理、教学及相应领域(如财务、会计、审计、税收、金融、经济法律等)工作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具备承担检查工作相适应的自身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具备承担参与项目管理的时间和条件。

(六)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以及培训等工作并接受省科技厅的管理。

(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八)符合科技项目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各类专业的人员均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填写《云南省科技财务专家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历、会计从业资格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研究或工作业绩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三)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

(四)省科技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财务专家的遴选采取随时申请、定期选聘的方法。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财务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推荐结果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财务专家采用聘任制。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财务专家入选专家库,由省科技厅发放《云南省科技财务专家聘书》。

第九条 省科技厅所聘财务专家的聘期为三年。

财务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满,省科技厅对所聘财务专家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财务专家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履职的情况以及按照专家管理要求参加必要的培训等。评价合格后继续聘用的财务专家,由省科技厅换发新的《云南省科技财务专家聘书》。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财务专家申请的,可随时办理财务专家资格解聘手续。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独立地为云南省科技管理工作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专家咨询评价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获得参与项目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受邀参与省科技厅组织的培训和咨询等活动。

(六)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科技工作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省科技厅的监督和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应按要求完成所交办的事项,并保持与省科技厅的正常联系。

(五)积极、认真、按时完成省科技厅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咨询等工作。

(六)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参与科技经费咨询年度工作总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类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家的选用,由省科技厅根据被评价部门、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科技厅将解除聘任并在专家信誉栏中留下记录: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以省科技厅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形象活动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州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州市管理办法,并将选定的专家名单定期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科技项目财务专家申请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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