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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充填开采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4-01  来源: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查看:545

核心提示: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充填开采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三下”的具体范围应为有关部门(机构)核定的建筑物、铁路、水体安全影响区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且“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应以压覆矿产登记书和第一次占用储量登记为依据。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充填开采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和意义

自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实施全面改革以来,税收征管运行平稳,征纳秩序良好,各项工作基本落实到位,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对有关资源税改革优惠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二条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授权,我局商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三下”的具体范围并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三下”的具体范围应为有关部门(机构)核定的建筑物、铁路、水体安全影响区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且“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应以压覆矿产登记书和第一次占用储量登记为依据。

实践中,“有关部门(机构)”涉及到多个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四条明确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资料包括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即在纳税人准备备案资料的前端环节,可以确定具体的核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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