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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本攻坚确保四川煤矿安全健康发展——《省政府80号文》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2017-04-14  来源: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查看:409

核心提示:要提高全省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必须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必须加强煤矿瓦斯、水害治理,必须引导一大批煤矿开展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建设,这就需要省财政支持,并引导各产煤市、县政府和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防灾治灾能力。二是促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为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80号文》)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编写本内容解读。

一、《省政府80号文》出台的重要意义

《省政府80号文》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3】99号》)精神,指导我省今后5年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的纲领性文件,是推进我省煤炭工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举措。主要讲,有以下四方面意义:

第一,《省政府80号文》是我省煤炭行业坚守“红线”和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的行动指南。安全无小事,人命大于天;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要让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如果人的生命无法保障,一切幸福都无从谈起。《省政府80号文》提出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等明确提出了要求,充分体现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体现了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的要求,发展必须安全,不能以任何借口放松安全生产。

《省政府80号文》提出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治理,抓住了煤矿安全的源头治理;紧紧围绕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强化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出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抓住了煤矿安全的重点环节;提出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抓住了煤矿安全的重要基础;提出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抓住了影响煤矿安全的关键因素。

第二,《省政府80号文》是我省煤炭产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力举措。近年来,我省煤矿事故多发易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2012年、2013年我省发生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事故和泸州市桃子沟煤矿“5.11”重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

我省虽然自2013年来关闭小煤矿近600处,但仍有700余处煤矿,煤矿数量仍位居全国第5,“小、重、差、弱”仍是我省煤矿的主要特征,急需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条件。《省政府80号文》提出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是转变我省煤炭产业发展方式、调整煤炭产业结构的有力举措。只有加快淘汰退出,严格安全准入,提高准入门槛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准入标准,才能打造我省煤炭产业“升级版”,实现煤炭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第三,《省政府80号文》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省政府80号文》从关心爱护矿工,使矿工体面劳动、生活得更有尊严的需要出发,提出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护煤矿工人权益、提高煤矿工人素质等长效机制,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保障了工人的基本权益,促使煤矿农民工尽快向产业工人转变,体现了我们党群众路线的宗旨意识。

第四,《省政府80号文》是对全面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再部署。《省政府80号文》明确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各有关部门在煤矿安全工作中的职责逐一明晰,划清政府、企业的职能、定位、责任及相互关系,促进政府管理更加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更加到位,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是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落实和再部署。

《省政府80号文》突出体现了“三个特点”:

第一,突出实事求是,体现可操作性。《省政府80号文》提出一系列操作性较强的政策和措施。如在提到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时,明确了9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是重点关闭对象;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提出了省级财政将在煤矿整顿关闭中给予资金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配套资金,便于推动小煤矿关闭退出的顺利实施;在严格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时,规范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程序,把安全核准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严格了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条件,提高了准入门槛,强调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生产能力核定的具体标准、要求和条件;在提到加强瓦斯抽采利用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等政策,鼓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加强瓦斯抽采利用;在煤矿机械化改造方面,鼓励和扶持现有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达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通过省直有关部门核定认可,不再履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该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操作性强。

第二,突出分类指导,体现针对性与规范性。《省政府80号文》不以简单的条框进行束缚,对不同类型煤矿实行分类指导。如对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煤炭资源枯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等7种情况必须依法实施关闭;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可以通过生产能力核定进行认可,不再走基本建设程序。

第三,突出与时俱进,体现创新与提高。《省政府80号文》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行创新与提高。

在严格安全准入方面: 一是明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备的程序;二是停止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开办许可;三是一律停止核准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四是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五是对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或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一律不予核准;六是煤矿必须配备“五长五科五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在普查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方面:一是要求未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的煤矿,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二是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修编地质报告。

在煤矿“四化”建设方面:一是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煤矿机械化改造升级条件和标准,简化机械化改造审批程序;二是加强煤矿“四化”建设技术服务。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原则上要在本区域内建立煤矿技术服务机构,加快川南、川东片区防突实验室建设,为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在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方面:一是达不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二是确定矿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煤矿工作收入;三是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四是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在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方面:一是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市(州)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国有重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除市属及以上的其他煤矿实施安全监管。

二是明确了按照煤矿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含主动停工停产)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复工复产验收部门,明确停产整顿煤矿按分级管理权限验收、签字的具体规定,不得层层下放;

在提高煤矿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方面:明确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的基地、装备、运行等保障,推进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矿井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地方政府加快配备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

总之,《省政府80号文》体现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只要部署到位、落实到位,将有力推进我省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省政府80号文》的具体内容及解读

《省政府80号文》共分9章,20条,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省政府80号文》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

第一章: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一是重点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矿。目前,全省共有9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408处,主要分布在宜宾市、达州市、泸州市、广安市等地区。这些小煤矿主要以开采薄煤层和极薄煤层、倾斜和急倾斜煤层为主,地质构造复杂,难以实现规模化开采,且灾害严重,防治难度大。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加快关闭、尽快退出。

二是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省目前共有9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0处,年产能90万吨,仅占全省煤炭产量的0.89%。这类矿井多数煤层薄、灾害重、治灾成本高、安全抗风险能力差,其中有的矿还事故频发。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一是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6号文要求: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对这些煤矿要坚决立即关闭。

二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9万吨及以下煤矿只要发生较大事故就要坚决关闭,这是《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的要求,我省已有广安邻水县葛麻湾煤矿、雅安雨城区大众煤矿、达州宣汉县丁木沟等发生较大事故的9万吨及以下煤矿均已依法关闭;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煤矿安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80号文》还提出9万吨及以下煤矿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也要关闭,本文所指的1周年是指从发生事故之日起至下一年的当天的前一天为止,只要9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在这个期间内累计发生3起1人事故或发生2起事故累计死亡3人均要关闭。

三是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超层越界采掘行为属典型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极易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当从重、从严打击,如2012年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8人),就是超层越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对超层越界发现后拒不退回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资源枯竭的9万吨/年及以下矿井采完自行关闭。

四是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建设矿井是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矿井。这类矿井在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未经过试生产批准或验收通过,即从事生产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五是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只要生产矿井、建设矿井被相关法定执法部门检查中被责令停产整顿而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要关闭。

六是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国家已先后出台4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明令禁止和淘汰仓储式、巷道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由于非正规采煤工艺难以形成正规的通风系统,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均不能满足要求,容易造成瓦斯积聚、超限,从而引发安全事故。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泸县桃子沟煤矿均是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但仍有煤矿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为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省政府80号文》中明确提出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予以关闭。

七是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有明确规定,但部分煤矿企业执行有差距,必须重申有关要求,防止降低标准化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指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患威胁、自然发火等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查提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本条适用于全省所有的煤矿,重点突出的是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灾害的治理。

3.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辖区内煤炭行业发展进行调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煤炭资源条件、灾害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辖区内煤矿进行调控,对于资源枯竭、灾害严重而难以治理、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煤矿予以关闭。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小煤矿主动退出或转型发展。近年来成都市、绵阳市出台财政资金奖励政策,引导辖区内煤矿全部关闭退出煤炭行业;德阳市也正在积极研究相关措施,拟引导辖区内的煤矿整体退出。

第二章: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经费支持;省级财政在煤矿整顿关闭,煤矿瓦斯、水害治理,煤矿机械化、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争取国家投入,重点支持煤矿企业安全技术升级改造。要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突出投入重点,完善投入方式,有力支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在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械化建设方面给予了大力的资金支持。

一是加大小煤矿整顿关闭财政资金奖补。据统计2013年和2014年省级财政下达各产煤市(州)财政奖补资金32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地方政府推动小煤矿关闭工作;产煤市(州)、县(市、区)也积极投入财政资金引导小煤矿退出;

二是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费用投入。2006年开始,省政府每年下拨瓦斯防治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全省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的奖励和启动资金,带动了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投入资金近10亿元,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系统建设;

三是加大煤矿水害普查治理资金引导。“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拨付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今年省级财政又安排煤矿水害防治专项基金1500万元,同时产煤市(州)、县(市、区)也配套资金用于全省关闭矿井水害普查;

四是加大对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2015年,我省从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中,拿出3400万元对39处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进行奖励,支持我省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本条款围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这个中心任务,提出了“三个层次,四个方面”的具体政策和工作任务要求。三个层次的财政政策包括: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四个方面包括:

一是省级财政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继续给予积极的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要提高全省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必须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必须加强煤矿瓦斯、水害治理,必须引导一大批煤矿开展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建设,这就需要省财政支持,并引导各产煤市、县政府和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防灾治灾能力。

二是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通过多种渠道争取更多的国家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煤矿企业安全技术升级改造和与瓦斯、水患治理有关的安全项目。

三是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的财政政策。地方政府要制定财政政策,引导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使用先进适用安全的工艺技术,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防灾治灾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支持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应急救援等必要的资金支持,提高煤矿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是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各个时期、各个地区具体的煤矿安全技术政策和支持重点。加强政策导向,确保政府和企业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章: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

1.规范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是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

各级煤矿建设项目核准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时,必须将项目安全核准作为前置条件,安全核准职能目前在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矿安监局。

二是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关于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003号)的要求,“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查新建煤矿项目核准要件,将项目布局是否合理作为当前煤矿建设领域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及东北地区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重点围绕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严格依照规划新建煤矿项目。”对不符合上述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不得通过核准审查。煤矿企业要主动暂停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煤炭企业的指导,对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不予核准或出具核准初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对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2.严格建设项目核准条件。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或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一律不予核准。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核准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对其生产能力重新核定,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一是《省政府80号文》明确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是结合我省实际和国家产业政策,停止核准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对矿井建设项目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或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一律不予核准。也就是说,今后不管是多大的能力,只要是上项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凡是该项目的地质资料不是有资质的地勘机构提供的详查地勘报告的,一律不予核准;凡是该项目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准”。通过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提高准入门槛,限制资源条件差、灾害重、安全无保证的地区和煤矿盲目外延发展,从源头上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控制煤炭产能。

三是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核准扩大生产能力。

四是严格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现有煤矿随着开采强度、开采深度增加,水文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越来越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同时落实防范措施也需要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只有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产能,才能为治灾提供时间、空间保障,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所以《省政府80号文》明确,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核准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对其生产能力重新核定,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3.严格资源配置。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然发火煤层、有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一律不再配置给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开采;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机械化升级改造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再新配置资源;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煤层厚度低于0.4米,煤层倾角大于60度且煤层采高低于1.0米等开采难度大、难以实现机械化开采的资源不再向煤矿配置,但作为突出煤层保护层开采的除外。

一是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不得配置给规模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开采。我省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水、火、瓦斯等灾害重,筠连、古叙、芙蓉、华蓥山矿区主采煤层在达到一定埋深后均有突出危险性。水、火、瓦斯等灾害治理难度大,对安全投入和管理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对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然发火煤层、有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小煤矿很难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和管理水平,为从根本上解决安全事故多发的现状,必须从资源配置环节严格准入,《省政府80号文》提出“对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一律不再配置给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开采”。

二是9万吨/年及以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矿井不再新配置资源。《国办发99号》已明确提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同时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不采用机械化一律不得核准。不具备机械化开采的9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已不具备发展潜力,不再新配置资源,现有资源采完即自行关闭。

三是对薄煤层、急倾斜煤层等开采难度大的煤层提出了限制措施。煤层厚度低于0.4米,不能实现机械化开采,人工开采作业空间受限,开采难度大,风险高,不宜开采利用。煤层倾角大于60度时,较为适合的采煤方法为柔性掩护支架开采,但煤层厚度低于1.0米,则工作面作业空间狭小,风速较大,粉尘严重。《省政府80号文》对此类煤层资源配置提出了限制要求。

以上3条均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因此凡是在这3条范围的煤矿不要再寄希望通过增划资源进行改造、扩建,采完后自行关闭。

(四)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执行采掘头面核定、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生产布局以及生产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及设备。淘汰前进式采煤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多支巷、巷柱式、仓储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一是严格煤矿生产工艺。《省政府80号文》要求严格执行采掘头面核定、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生产布局以及生产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特别要深刻吸取“8.29”、“5.11”重特大事故教训,结合我省煤层薄、瓦斯矿井事故多发的特点,提出了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及设备。

二是严格技术设备准入。要按照国家局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关于发布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关于发布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等四批淘汰目录的要求,坚决淘汰采煤工作面采用多支巷、巷柱式、仓储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前进式开采;JBT局部通风机、XKT型矿井提升机、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等落后设备及工艺。以后,违规使用淘汰目录的工艺和设备的行为以后将被严格禁止。

(五)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1.严格煤矿企业准入。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不得兼并重组其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相应灾害等级施工资质和业绩的煤矿建设施工企业,不得施工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灾害的煤矿建设项目。

一是煤矿开采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煤矿开采专业性强,尤其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必须具有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原来的非煤矿企业或缺乏煤矿相关技术力量、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要开办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煤矿相关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省政府80号文》对严格企业准入提出了限制性要求,规定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不得兼并重组其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是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等级施工资质和业绩。无相应灾害等级施工资质和业绩的煤矿建设施工企业,不允许施工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灾害的煤矿建设项目。

2.严格管理人员准入。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具备相关专业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按规定培训合格,以及配齐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是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下发的《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明确要求小煤矿要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二是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从检查、特别是通过煤矿事故倒查来看,多数小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至今仍未配备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所以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倒逼企业配齐配足工程技术人员,强化煤矿技术管理。配齐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即煤矿矿井至少要有4名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必须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否则将停产整顿并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达到要求。新、改、扩建矿井达不到上述规定要求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3.鼓励煤矿专业化安全托管。鼓励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和优势煤炭企业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托管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煤矿安全托管后,委托方(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均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煤矿托管是目前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落后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煤矿托管是目前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落后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国家鼓励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和优势煤炭企业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二是明确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省政府80号文》明确规定了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要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了安全责任。

4.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诚信评估和安全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生产信用分类信息。

一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根据省安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相结合、行政制约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市(州)和县(市、区)级管理,纳入市(州)级管理的“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县(市、区)级管理。

二是制定煤矿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省政府80号文》明确提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此要求,省局正在制定煤矿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主要是定期公布煤矿分类、公布煤矿安全生产信用(包括弄虚作假、非法违法建设等)信息,让这类企业成为政府重点监管对象。

第四章: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治理。

(六)加强瓦斯基础管理。

1.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机制。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为第一行政副职;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独立通风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可与通风机构合并);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5元,高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30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50元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费用不得低于所提取费用的50%。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严肃查处。

一是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瓦斯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2010~2014年,四川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24起、死亡199人;其中排第一位的是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16起、死亡156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总起数、死亡人数的66.7%、78.4%,煤矿瓦斯事故仍是我省煤矿“第一杀手”,近年来我省发生的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事故、泸州市桃子沟煤矿“5.11”重大事故均是瓦斯爆炸事故,瓦斯事故是造成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罪魁祸首”,因此必须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

二是树立矿井技术管理权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作业必须以治理瓦斯灾害为前提,必须在通风系统可靠、抽采达标、消除突出危险后才能进行采、掘作业。因此,应树立矿井技术管理权威,明确矿井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职责体系,建立完善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和防突治灾的专业管理机构,保证矿井部署合理,治灾到位,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确保安全生产。

三是明确各类矿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对瓦斯矿井,治理瓦斯灾害需要更高的安全投入,《省政府80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矿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并明确了用于通风系统改造、保护层开采、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建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改造等的瓦斯治理费用不低于50%,以有效保证矿井治灾到位。

四是明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责令煤矿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严肃查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所有矿井必须确保瓦斯监控系统运转正常,每个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作业;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理。

一是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落实区域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四位一体”的区域防突措施和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的局部防突措施。防突措施重点为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其中有保护层开采的必须优先选择保护层开采作为区域治理措施,有效实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综合治理。

二是树立瓦斯“零超限”理念。煤矿瓦斯超限积聚说明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管理不到位。矿井必须从采掘部署、矿井通风、瓦斯检查、瓦斯监控上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责任追究,保证瓦斯检查到位,监控有效,及时发现瓦斯超限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有效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三是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的要求,煤矿发生瓦斯超限,企业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如果瓦斯超限后继续组织生产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严肃查处。

2.加强瓦斯抽采利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建立固定瓦斯抽放系统,切实做到应抽尽抽,抽采达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等政策。

一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瓦斯抽采是治理瓦斯灾害的治本之策,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的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其中符合条件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以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要求。

二是促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煤矿瓦斯是一种清洁能源,实施瓦斯抽采利用既是生命工程又是环保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要求,煤矿企业实施瓦斯抽采利用应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发电优先上网,同时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有效促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七)深化煤矿水害治理。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制定区域性煤矿水害普查治理实施方案,对每个煤矿的采煤和掘进工作面、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煤矿企业要建立防治水机构,配齐防治水人员,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各项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的必要性。随着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力度的加大,小煤矿集中地区,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遗留大量已关闭的小煤矿采空区,由于小煤矿私挖乱采、严重超层越界,破坏井田边界煤柱,与地面水体导通,造成老空、老窑区积水复杂,隐蔽致灾因素增多,水害防治工作也应由局部治理为主向区域治理为主进行转变,需要组织进行区域性的水害普查,查明矿区水患及相邻矿井之间边界煤柱完整性等情况,制定区域水害治理方案,各矿井密切配合消除水患。

二是要明确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地方煤矿开展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涉及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属重点煤矿企业要予以充分配合;省属重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以国有重点矿为主的区域水害普查治理工作,涉及地方煤矿的,由所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地方煤矿配合开展。

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要制定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方案,落实专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查清区域内关闭煤矿水患情况,对区域内各个煤矿的采煤和掘进工作面、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

各煤矿企业要先查清本矿井田内的水文地质情况,如实提供本矿采掘情况,积极配合开展区域性水害普查工作,并根据区域普查治理划定的积水线和禁采线,划定本矿的探水线和警戒线,做好本矿的防治水工作。

三是要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组织保障。煤矿防治水人员、机构是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基础。所有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

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上岗。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上述“三专”要求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四是要切实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技术标准和行为准则,必须全面贯彻落实。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第五章: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八)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必须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和有关开采条件,未查明的,必须运用物探、钻探等综合勘探技术进行补充勘探,否则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修编相应的地质报告。

一是要明白哪些是隐蔽致灾因素,该如何查,由谁负责。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主要指瓦斯、水、火等。根据《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并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二是要明白补充勘探的相关规定。根据《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当煤矿的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或生产的需要时,需要进行补充勘探。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应在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三是要明白煤矿要有哪些地质报告。根据相关要求,为指导生产和保障安全,煤矿主要应有以下报告:地质勘探报告;建矿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

四是要明白各种报告修编的时间和条件。地质勘探报告:新建矿井开工前应有最终地质勘探报告,作为煤矿设计依据,掌握煤矿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建矿地质报告: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前6个月,煤矿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写《建矿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生产地质报告: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3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5年修编1次。生产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各煤矿矿井水患现状调查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必须在事故后重新开展水患现状调查工作,此水患现状调查报告是矿井申请恢复生产的必备条件之一;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第六章: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九)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对达到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鼓励政策措施。

一是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意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突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安全与质量的高度统一性。煤矿企业的标准化建设,需要企业的积极主动创建和保持,也需要地方政府的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对达到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政策鼓励措施。

二是要明白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深刻内涵。岗位达标是指企业建立岗位标准,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对岗位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等进行全面评价,使之符合标准要求。专业达标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和行业规范,在采煤、掘进、特殊工种等方面建立标准,以保证各项工作都符合要求。企业达标是指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的基础上,企业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要求,通过达标评审,达到相应的等级。三项达标之间是递进关系,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是企业达标的基础,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关键,企业达标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体现。因此煤矿企业必须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建设。

(十)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

1.制定我省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条件和标准,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达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通过省直有关部门核定认可,不受生产能力提升年限、档次及资源服务年限的限制。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矿井,符合资源配置政策和条件的,可以增配资源。对现有未实现采掘、运输机械化的煤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在2020年底前完成机械化改造。

2.简化机械化改造审批程序。煤矿在现有生产系统和资源范围基础上实施机械化改造的,需编制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改造工程竣工后,提升的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予以认可,不再履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

一是要明白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的重要意义。煤矿企业实行机械化,可以减人减面,降低工人劳动强度和作业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自动化在其它工业领域运用较广,已在部分赋存条件好的大型矿井中逐步得到运用。目前,我国部分大型矿井已经采用自动化采掘工作面并运转正常,通过自动远程控制实现了固定岗位或场所无人值守,技术较为成熟,所以应当予以推广,实现减员增效。2015年5月,国家局组织在陕西黄陵县陕煤化工集团黄陵矿业公司召开了全国煤矿自动化开采技术现场会。该矿年产煤600万吨,两个无人自动化智能综采工作面,全矿900人左右,回采工效133吨/人·天,而我省川煤集团回采工效仅8.74吨/人·天,差距非常明显。下一步,也要在大中型矿井中开展自动化采煤、掘进试点;对小煤矿,要充分利用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和远程控制。

二是机械化开采是煤矿安全发展的根本出路,且有巨大的改造空间。煤矿机械化开采是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途径,是降低事故总量、实现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有效手段。目前我省国有大中型煤矿已基本实现机械化开采,特别是华蓥山广能集团龙滩煤矿已基本实现“一矿一区一面”,生产系统优化,开采机械化程度较高,大倾角综合机械化开采技术已走在全国前列。同时极薄煤层机械化开采的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涌现,并已得到广泛应用,在达州、乐山、内江、泸州、自贡等极薄煤层开采地区,爬底式采煤机已得到大量运用,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以说,推广机械化开采在四川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经初步摸底,我省适宜和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规模可扩建至15万吨/年以上的矿井达250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还有较大空间。

三是明确鼓励机械化改造的保障措施。《省政府80号文》进一步明确,对机械化改造提升达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可以通过生产能力核定进行认可,不再走基本建设程序,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不受年限、档次等限制,也就是说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有多少就提升多少,什么时间完成,什么时间就可以核定。对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矿井,凡符合资源配置政策和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置资源。今后凡新建、改扩建煤矿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一律不得核准。

四是对采掘、运输机械化改造明确了具体时间要求。对现有矿井中还未实现采掘、运输机械化的煤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在2020年底前完成机械化改造。

(十一)加强煤矿“四化”建设技术服务。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运用。加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宣传,加强科研院所、设备生产商与煤矿企业对接,鼓励其采取多种方式合作。产煤县(市、区)要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大型煤矿企业在当地设立技术服务机构或建立煤矿专家团队,采取政府或企业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四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原则上要在本区域内建立煤矿技术服务机构,加快川南、川东片区防突实验室建设,为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一是煤矿“四化”建设技术服务意义。目前,小煤矿基本都装备了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系统,但由于这些系统是高科技在煤炭行业中的具体应用,而小煤矿企业缺乏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力量,不会操作,不会维护,不会维修等情况大量存在,导致这些装备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却不能发挥应有实际作用,保障不了安全生产的顺利实现。因此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社会技术服务机构为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显得尤为重要。《省政府80号文》提出要加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宣传,加强科研院所、设备生产商与煤矿企业对接,鼓励其采取多种方式合作。

二是明确煤矿“四化”建设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方式。由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大型煤矿企业在煤矿“四化”建设方面具有特别的技术优势,因此充分发挥利用其科技研发、制造、维修等方面的力量来组建小煤矿“四化”建设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很好地达到取长补短,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三是建立煤矿技术服务机构。要求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原则上要在本区域内建立煤矿技术服务机构,加快川南、川东片区防突实验室建设,为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章: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二)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煤矿业主、矿长必须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严禁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严格按照批准的区域正规开采,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生产;矿井图纸与井下实际相符,不得隐瞒安全生产真实情况,不得逃避监管,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一是要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七条规定》的根本宗旨是为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关心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二是严格按照批准的区域正规开采,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生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煤矿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采矿活动,不允许超层越界。在超层越界的区域内进行采煤,没有正规通风、排水、监控系统,而且也难以采用正规的方法开采,非常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因此要求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正规开采,并且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生产。

三是矿井图纸与井下实际相符,不得隐瞒安全生产真实情况,不得逃避监管,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必须有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等相关图纸,且不得隐瞒安全生产真实情况,不得逃避监管,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四是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煤矿提出了惩戒措施,必须一律停产整顿。

(十三)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煤矿企业要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承包、转包或租赁,杜绝“以包代管”。

一是煤矿企业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和基本形式,合同的签订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各项权利的实现。

二是明确了用工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煤矿企业要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承包、转包或租赁,杜绝“以包代管”。所谓“以包代管”,即是指将井下采掘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承包或分包,承包或分包的单位或企业往往更看重效益而忽略了安全投入从而发生事故。《省政府80号文》明确要求,煤矿严禁使用包工队,井下工程、采掘工作面不得进行承包、转包或租赁,以杜绝“以包代管”。

(十四)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工时制度,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完善粉尘防护设施;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将职业卫生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

一是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6-41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工时制度。

二是企业要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劳动者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可靠,起到应有的劳动保护作用。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从业人员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并在实践中,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三是企业要为职工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完善粉尘防护设施。煤矿作为高危行业,矿工常年在井下劳动,工作环境恶劣、条件艰苦,劳动时间长、强度大、职业危害严重,煤矿尘肺病仍处于高发,且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严重危害矿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要求,要求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完善粉尘防护设施。

四是企业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是生产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现状评价,同时将职业卫生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的检测、评价结果也应当向劳动者公布,使劳动者对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有所了解,从而加强自我保护。

将职业卫生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包括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采取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工程、设备等。由于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要有足够资金的投入和保障,因此,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遵循“三同时”的原则。

(十五)提高煤矿工人素质。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煤矿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统一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建立统一考试题库和考核档案,严格教考分离、严格实际操作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坚持分工种、分岗位培训,所有新工人、转岗、轮岗人员必须签订“师带徒合同”,徒弟在师傅带领下在岗操作不少于4个月。严厉打击无证、持假证上岗。强化基层班组建设,规范区队长、班组长选拔任用,班组长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一是明确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由于煤矿远离城市、条件艰苦,待遇差,很难吸引高素质技术人才和专业院校毕业的年轻学生,造成许多煤矿企业技术力量缺乏,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非常薄弱。我省从事煤矿作业的工人特别是乡镇煤矿的工人多数自农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接受新知识和技能的能力较差,特别是有的煤矿对安全培训的认识还存在误区,盲目蛮干、冒险蛮干行为时有发生,所以《省政府80号文》要求应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煤矿专业技能人才培养。

二是明确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模式。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环境恶劣、系统复杂、安全压力大,工种多,职工文化低,技术素质不高,因此必须强化对煤矿专业人才、煤矿从业人员、煤矿班组长的培训。统一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建立统一考试题库和考核档案,严格教考分离、严格实际操作考核。实行教考分离是建立科学、规范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的教学考核评价体系,统一命题,集体流水评卷的教考分离制度,有利于发挥考试在教学工作中的促进作用,使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是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坚持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可以确保各岗位、各工种的职工具备该岗位和工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从而确保工作质量合格,工作程序正确,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靠,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考试合格是指煤矿瓦检员、放炮员、绞车司机等特殊工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组织考试,颁发特殊工种资格证;煤矿工人必须经过煤矿企业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颁发该企业上岗合格证。所有新工人、转岗、轮岗人员必须签订“师带徒合同”,徒弟在师傅带领下在岗操作不少于4个月。老工人、老师傅都是在各自的岗位上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也相当熟悉。因此,新工人、转岗、轮岗人员必须签订“师带徒合同”,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在师傅的带领下学习掌握各岗位的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从而为独立上岗安全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是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第八章: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六)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市(州)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国有重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除市属及以上的其他煤矿实施安全监管。要按照煤矿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含主动停工停产)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复工复产验收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所属矿井停产整顿后复工复产由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董事长、总经理共同签字;其余市属及以上煤矿由市(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是落实地方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分级属地监管是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也是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将监管重心进一步放在一线监管和操作层面。《省政府80号文》再次强调地方各级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省政府80号文》在国家提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上增加了“失职追责”,要求有关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坚决遏制住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否则,将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

二是对市(州)、县(市、区)煤矿分级属地监管进行了明确。前些年由于诸多原因,部分市(州)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等省属重点煤矿企业下属子公司和所属矿井未主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省政府80号文》明确规定市(州)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国有重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主动履责,切实履行好对省属重点煤矿的履地监管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除市属及以上的其他煤矿实施安全监管。

三是严格明确了停产整顿煤矿(含主动停工停产煤矿)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人和复工复产验收部门。《省政府80号文》明确了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所属矿井停产整顿后复工复产由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董事长、总经理共同签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复产复工情况要报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其余市属及以上煤矿由市(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通过层层落实验收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真正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四是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严格生产能力、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入井人数等核定,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清退的监督管理,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停止审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供电管理,不得随意停止煤矿供电,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和欠薪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煤矿企业工商营业证照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土资源、公安、供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二是便于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通过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有利于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一旦发生失职渎职,也便于纪检监察部门追责。

(十八)严肃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必须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相关责任,同时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是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责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要求,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肃追究责任,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是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首先要追究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事故原因涉及中介机构(包括设计机构、评价机构等)的,还要追究中介机构的相关责任;同时对事故调查发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的,还应依法依纪追究。

(十九)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经费、装备保障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各产煤县(市、区)按规定配齐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并严格管理,强化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作业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备总工程师和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

一是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从全省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分析,暴露出部分市(州)、县(市、区)存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县(市、区)一线监管能力不足、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突出,同时,部分县级监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专业搭配不齐,很难把监管职责履行到位。为此,《省政府80号文》明确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经费、装备保障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二是配齐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并严格管理。各产煤县(市、区)按规定配齐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并严格管理,强化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作业等行为的监督查处。要求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备总工程师和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目的是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队伍监管能力,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要能发现一些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督促煤矿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整治,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要从经费、装备上进行保障。要增加基层安全监管工作经费,配备车辆等装备,保障基层监管人员能及时深入现场,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保证安全生产。

第九章:提高煤矿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二十)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加快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在川南、川东、川西、川北、攀西、成都地区建立6个省级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为区域煤矿应急救援提供服务;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应建设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当地财政给予支持。

一是要加快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为加强我省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在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加强国家矿山救援芙蓉队建设的同时,《省政府80号文》明确依托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在川南、川东、川西、川北、攀西、成都地区建立6个省级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为区域煤矿应急救援提供服务。

二是要加快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也应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由地方政府负责队伍建设和管理,主要运行费用主要还得依靠当地财政承担,同时省级财政在装备建设、应急物资和基地建设等方面将给予大力支持。

2.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服务协议,并建立兼职救护队,救援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统一的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

一是煤矿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小煤矿均未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因此《省政府80号文》要求不具备单独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服务协议,并建立兼职救护队,救援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就近”是指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二是要加强应急演练。鉴于近年来全国有一些事故(如贵州省盘江集团响水煤矿2012年“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23人)暴露出煤矿的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之间的环节太多,一旦发生灾变,煤矿难以高效处置,因此《省政府80号文》明确煤矿企业要建立统一的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

3.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推广使用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一是煤矿必须要配备基本的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当前我省煤矿仍处于事故多发易发期,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与事故救援需要的矛盾突出,煤矿应急排水设备不足、缺乏快速打通救援通道的先进技术和配套设备、应急救援指挥决策的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突出。《省政府80号文》明确煤矿企业必须要按规定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一旦发生事故,能够第一时间通知井下所有人撤离,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损失。

二是要推广使用一些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要逐步推广使用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4.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煤矿应急救援快速反应协调机制。发生煤矿事故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下事故的,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成立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抢险救援。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

一是要求建立完善煤矿应急救援快速反应协调机制。按照《国办发〔2013〕99号》第七条“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的要求和应急救援“属地指挥为主”的规定,鉴于我省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复杂,为有效实施科学救援,把煤矿伤亡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省政府80号文》明确发生煤矿事故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抢险指挥部,明确了较大及以下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指挥事故抢险救援。

二是落实抢险救灾中牺牲人员的待遇。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规定,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应急救援人员,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英雄,不能“流血又流泪”,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申报烈士并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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