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四川实际,我局发布《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关于减免税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四川实际,我局发布《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等。
二、主要条款说明
(一)关于减免税情形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属于《公告》列举情形。此外,根据授权和我省实际,对“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产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以及“改制重组当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两类情形也给予减免。
(二)关于“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国家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按发改委公布的鼓励类目录执行。
(三)关于减免税办理权限
根据《公告》要求,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确定了县、市两级税务机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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