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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0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查看:226

核心提示:《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颁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川办函〔2014〕8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颁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规定》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实践中,因法律法规规定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相互之间的不协调性,以及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和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差异等,容易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出现偏差,造成“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问题,损害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政府公信力;裁量空间过大可能助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滋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权力寻租”行为;裁量过程的不透明易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活动产生质疑,引发社会矛盾。《规定》的颁布施行,将对弥补立法不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将认真学习、全面实施《规定》作为当前推进依法治省、严格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抓好贯彻落实。


二、准确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结合我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实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要求,通过源头控制、制定标准、建立规则、强化监督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的综合控制。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要从行政权力设定上减少裁量空间;明确了裁量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法律效力,既保证各类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的系统性、科学性,又突出重点并兼顾地区差异,确保裁量标准有效适用;制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七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行使作出特别规定,突出了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中心任务。《规定》的颁布施行,为建立我省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的规则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其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使其全面掌握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各项要求,在执法活动中自觉贯彻执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让群众深入了解并有效监督其实施。


三、制定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按照《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要分级、分类、分项制定相关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在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要求和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的原则,细化、量化相关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录入行政职权目录。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制定工作,在本系统适用;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级行政机关要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本系统各类裁量标准制定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并可对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该机关制定相关裁量标准,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有关工作。成都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进行梳理,组织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制定相关裁量标准,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有关工作。此前已经制定裁量标准,但与《规定》要求不符的,要及时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裁量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把关,确保各项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具有可操作性。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规则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规定》对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一般规则要求,认真落实比例原则、排除干扰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完善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制度,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确保执法活动各环节独立运转、相互制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制度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各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作出的特别规定开展执法活动。实施行政许可,要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取消、下放许可权限,严格控制各类年检、年审和注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征收,要严格控制收费项目设立,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凡收费范围扩大和收费标准提高均要举行听证会。实施行政确认,要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办理,保障确认事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实施行政给付,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规定》蕴含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方式。


五、稳步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规定》要求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省级行政机关要定期选择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要定期选择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典型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示范性,重点针对易发生行政执法偏差、涉及公众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发布典型案例要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六、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规定》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将《规定》执行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不力、不执行裁量标准、不遵守行使规则的行政机关要进行通报批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通过专项检查、备案审查、案卷评查、受理执法投诉和行政复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建议,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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