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20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20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常住户口在四川省,且从四川省入伍的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四川省或从四川省入伍的;双方同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四川省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2、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的; 二、成都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成都市安置的,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二等功、平时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8、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1、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将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移到成都市的,其户口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入成都市安置的依据。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
(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六)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八)被开除党籍或者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一)经军转部门或接收安置单位的人事部门查证核实,经省军转办同意,应及时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二)对群众举报涉及到转业干部在接收安置条件方面弄虚作假和有政治、经济等问题的,应请有关部队及时调查核实,并由师以上政治机关作出定性结论。其中,不影响地方接收安置的,可继续接收安置;安置期间不能作出结论的,应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
五、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试行意见》的相近条款执行。
六、《试行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成都市:指成都市所辖19个区、市、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中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郊区指青 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温江县、新都县、双流县、郫县、新津县、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年限:《试行意见》中所涉及的年限,均按审批权限批准时间起到转业当年3月31日止;
(四)边远艰苦地区(岗位)服役满10周年:指在艰苦地区(岗位)服役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的,不含己调离边远艰苦地区(岗位)的。边远艰苦地区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试行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试行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试行意见》为准。
八、本《试行意见》由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川省军转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