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该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三)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如该项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继续执行,我区将继续按上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该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小型企业实体与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减免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三)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如该项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继续执行,我区将继续按上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