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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查看:22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高自治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水平,培育支持一批在自治区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创新能力强、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团体,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自治区科技厅决定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号:NMG-022-0102000-2009-002 发布机构:内蒙古科技厅
内容描述: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高自治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水平,培育支持一批在自治区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创新能力强、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团体,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自治区科技厅决定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是以自治区优势产业、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以攻克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开展研发活动的创新群体。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团队实行“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应是自治区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鼓励打破行业部门、区域和行政隶属关系,围绕共同目标和任务,有机整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力量,组成竞争力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

第五条 科技创新团队的学科方向必须是自治区优先发展的领域、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是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难点问题;科技创新团队学术水平在区内外同行中处于优势地位,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具体的团队建设计划,须是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并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持续发展能力,应以国家或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为依托,依托单位有良好的科研环境,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七条 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和突出贡献,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三项者:

1.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近五年取得的成果或开展的科研项目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近五年曾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自治区科学技术一、二等奖。

3.近五年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4.是国家或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的负责人。

5.作为第一作者,近五年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并被SCI收录5篇以上。

第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长期的合作基础。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三章 申报与批准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与认定工作,申报通知随当年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一并发布。

第十条 科技创新团队由团队带头人牵头申报,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申报书》等材料。申报材料需经依托单位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签署配套经费承诺、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由自治区科技厅审定通过后,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

第四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给予每个创新团队一定的经费支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2]123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团队获得认定资助的,从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作为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和验收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依托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助解决科技创新团队在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科技创新团队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科技厅审查后决定是否调整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或继续予以支持。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应按年度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括人才培养、科研成果、队伍建设等进展情况,及发挥创新团队带头人领衔作用、开展科技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拓展产学研合作领域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团队获支持期间,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订内容和指标进行中期评估;支持期满后,科技厅将对科技创新团队进行验收。对建设成效显著、发展潜力大、创新氛围好、验收结果优秀的科技创新团队给予新一轮的经费支持,不合格的取消科技创新团队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发文文件:关于征求对《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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