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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调整《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10-30  来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查看:187

核心提示:2015年10月29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现解读如下:一、主要背景。二、调整内容。

2015年10月29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等文件精神,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本市对原《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中本市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等做了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根据财税〔2014〕39号规定,将5号公告中的“毕业年度”解释口径作了调整。

对5号公告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后一年,即7月1日至次年7月1日。” 的内容调整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根据财税〔2015〕77号规定,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作了调整。

对5号公告中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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