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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网络创业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5-10-2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查看:185

核心提示: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落实各类群体网络创业政策,近日,我区出台关于网络创业的认定标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范围内。网络创业认定是享受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之一。

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落实各类群体网络创业政策,近日,我区出台关于网络创业的认定标准。

据了解,网络创业的认定对象是指:在新疆范围内注册(注册IP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经营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疆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办理了《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范围内。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或网店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提出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网络创业认定”字样,备注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1年,认定超过1年,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认定标准,复核申请人网店经营情况,在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复核时间,未经复核的无效。

网络创业认定是享受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之一。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贷款额度、期限及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等,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创业服务、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场租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网络创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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