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政策  政策法规   正文

陕西省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3  来源: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查看:226

核心提示:为奖励在广播影视科技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影视科技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广播影视事业发展中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科研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与广播影视有关的工艺、操作、维护方法,以及试验、检验方法;

(四)音像技术、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安全、劳动保护技术,以及其它各类技术的改进提高;

(五)广播影视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改进和发展,设备、仪器、装置等的改进和提高;

(六)基本建设、维护管理、安全播出以及科技管理工作的创新建议和技术改进,经实际应用,使单位工作或生产取得显著成效;

(七)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局科技事业处,办公室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组织评奖工作。

第五条 省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上作。省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主任由局科技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科技事业处在省广播影视科技委常委中选定,报省局批准。

第六条 省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省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按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技术难度分为以下三等: 奖励等级 奖金 荣誉 一等 3000元 奖状、证书 二等 2000元 奖状、证书 三等 1000元 奖状、证书

第九条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推动本系统、本单位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欠,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本省先进水于,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本省系统内先进水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 属于标准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凡属于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对借鉴或采用国内已有的科技成果,提出建议或进行改进的项目,应降低一个奖励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集体完成的项目,其奖金应按个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二条 局科技创新奖获得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及其他待遇的参考。

第十三条 从获局科技创新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参加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创新奖的评比。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局科技创新奖的奖金在局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体限额为:一等奖6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5人,按贡献大小排列。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并按贡献大小排列, 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八条 凡申报局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是各市(地)局初评后获一,二等奖的项目,并由各局填写推荐单位意见,加盖公章。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申报。

第十九条 所有申报项目,每项需交纳评审费500元,如需聘请科技厅或外单位专家鉴定,费用由申报单位另行交纳。获准申报总局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桉国家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利·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 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报。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报告和应用单位使用情况报告,各种材料一式十一份。

第二十二条 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省局科技事业处申报本年度的科技创新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期间,参评项目完成人(1至2人)需到场候审,对项目进行介绍或答辩。

第二十四条 评奖结果在授奖前——个月内向本通知主送单位征求意见,如有异议,报局科技事业处处理,由局评委会复议裁定,无异议则报省局批准授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事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广播电视厅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2001年8月6日

附件: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2838s ( Load:0.0026s Init:0.0080s Exec:0.2515s Template:0.0217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79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