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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9-03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查看:189

核心提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以下简称《意见》)是新形势下指导我省就业创业工作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为便于大家更好理解新政策精神,现将《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对10万元以下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鼓励创业宽容失败,为创业者解决创业后顾之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以下简称《意见》)是新形势下指导我省就业创业工作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为便于大家更好理解新政策精神,现将《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业就业工作。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就业创业、发展电子商务等多个文件,不断释放支持创新创业的政策利好,在顶层设计和国家战略层面布局“两创”全面提速,新一轮创业热潮正席卷全国。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等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到去年底,全省每万人的市场主体拥有量达765户,位列全国首位,城镇新增就业107万人占全国总量的8.8%。但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创业门槛高、创业融资供给不足、创业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等因素仍制约着创新创业的快速发展。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战略部署,立足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在全面贯彻中央政策的基础上,对我省现有就业创业政策进行合面梳理整合,并结合实际进行创新。政策定位是:突出“一个重点”,做好“三个统筹”。“一个重点”就是突出大众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三个统筹”就是统筹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整合;统筹推进高端人才创业与“草根”创业;统筹做好“放”与“扶”相结合,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兜底作用。《意见》在12个方面有较大的创新:

1.放宽市场准入。在国家“三证合一”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激发社会创业活力。

2.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为30万元;全额贴息对象扩大到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进一步缓解创业者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3.宽容创业失败。对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10万元以下贷款,免除个人担保;对10万元以下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鼓励创业宽容失败,为创业者解决创业后顾之忧。

4.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把创业带动就业补助对象从高校毕业生扩大到重点人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不超过2万元;将一次性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补贴对象从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扩大到重点人群。

5.实施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

6.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为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业,《意见》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允许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公益基金等方式,增加创业资金的可获得性。

7.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商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对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以此进一步鼓励劳动者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动就业,推进“网购进村、土货进城”。

8.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9.支持创业平台建设。《意见》要求各地对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规定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量给予补贴。

10.强化创业服务。加快建立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实行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制度,对获得全省创业大赛优胜者,给予一定奖励,建立和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

11.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切实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意见》规定将稳岗补贴政策范围从原来的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12.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将原来执行到今年底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长效化。同时,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三、适用范围

《意见》中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对《意见》中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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