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1.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政策内容:
(一)软件企业进口所需设备增值税政策
自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4.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企业所得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
(备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政策内容:
(一)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二、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政策内容: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企业所得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
(备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政策内容: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政策内容: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政策内容:
从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技术转让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政策内容: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科委发[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政策内容: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站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鼓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4]248)、
政策内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科委发〔2010〕184号)
政策内容: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 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八、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政策内容: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2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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