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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8-11  来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查看:202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精神,省科技厅于7月24日印发了《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平台适用的奖励方式作了规定。

一、制定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精神,省科技厅于7月24日印发了《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该管理办法根据厅长办公会议部署的任务和要求,在征求厅领导和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基础上,对2007年1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大范围的修订。

三、具体内容

1、编制的《管理办法》包括六章24条,具体由“总则”、“分类”、“建设与管理”、“评估”、“奖励”和“附则”六部分组成。

2、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不包括科技创新平台计划项目。

3、第二章“分类”有4条,为了和2014年调整后的计划体系衔接,第五条明确了科技创新平台分3类: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建设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并对这3类平台进行了界定。

4、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九条是对申请建设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的条件进行规定,明确了先建设后评估或委托建设两种建设方式,并且通过科技创新平台“委托建设方式”与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相衔接。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我厅和各设区科技局、省直相关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中的职能。

4、第四章规定了省级创新平台“评估考核”的总体要求和共性内容,对不同类型省级创新平台评估考核的材料要求、指标体系等详细内容没有在本章节中体现。

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对评估的方式、方法和结果等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且评估为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引进)研发平台,可申请加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牌匾。规定每三年要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实际就是规定授牌有效期限为三年,规定“注明有效期限”并没有规定要在牌匾上注明,三年后评估合格的不需要再重新授牌,不合格的才摘牌。

5、第五章有2条,第十九条明确了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经费奖励方式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运行费和后补助经费等。

第二十条对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平台适用的奖励方式作了规定。

6、第六章附则有4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要制订各自的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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